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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672(2006)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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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672(2006)號決議

2006年4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542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2006年3月29日第1665 (2006)號、2005年12月21日第1651(2005)號、2005年3月29日第1591(2005)號和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號決議,以及關於蘇丹的各項主席聲明,

再次強調安理會堅決致力於蘇丹全國的和平事業,包括通過由非洲聯盟牽頭在尼日利亞阿布賈舉行的蘇丹人和平會談(“阿 布賈會談),充分實施2005年1月9日的《全面和平協定》,並制止在達爾富爾發生的暴力和暴行,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對下列人員實行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措施:

•Gaffar Mohamed Elhassan少將(蘇丹武裝部隊西部軍區指揮官)
•Sheikh Musa Hilal(北達爾富爾賈盧爾部落最高酋長)
•Adam Yacub Shant(蘇丹解放軍指揮官)
•Gabril Abdul Kareem Badri(全國改良與發展運動戰地指揮官)

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