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水質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06。

澳門水質協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協會定名為“澳門水質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Qualidade de Água de Macau”,葡文簡稱“AQAM”,英文名稱為“Macau Water Qual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WQA”(下稱本會),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高樓下巷4號高樓大廈4樓E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研究、收集、出版有關澳門以及外地與水質及環境質量活動有關的資料;

(2)開展、推廣及建議規範有關澳門供水系統,水質監測,化驗及有關管理等技術交流的各種活動;

(3)團結澳門各團體,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有以下三種會員:

(1)永久會員;

(2)普通會員;

(3)通訊會員。

(二)永久會員應具有碩士或以上學歷或具備相關的文憑。

(三)普通會員應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或在工作領域上有比較突出的工作業績或研究成果。

(四)通訊會員為非澳門本地居民而在國內外對本業或關注本會發展而享有崇高聲譽者,或任何支持本會宗旨及活動之合法團體。

(五)凡符合上述條件,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六)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永久會員,並於設會過渡期擔任所有理事及管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選出本會領導層。

第五條——會費

除通訊會員外,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會費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所定。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所有會員,包括通訊會員(非澳門本地居民)在內,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作出表決,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只有永久會員可被選為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監事長;

(4)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5)按時交納會費;

(6)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7)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8)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被賦予在本會的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1)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2)如無特別理由一年以上不交會費者;

(3)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4)違反澳門法律、不遵守本章程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審議決定,但上款(1)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及

(4)會員大會主席團。

第一節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主席的職責為召開會員大會。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第十條——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訂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2)對於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和帳目及監事會對有關經營年度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審議和表決;

(3)對理事會明確提交的所有事宜進行議決;

(4)選出本會機關成員;

(5)對本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及

(6)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經應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或持有至少三分之二正式會員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特別大會須最少提前8日按上述方式作出通知。

第十二條——法定人數

(一)如屬首次召集,出席人數至少得為會員總數的半數,大會才可進行議決。

(二)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在這種情況下,須將委托信交給會員大會主席團,並經由理事長同意才能參議。

第十三條——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組成

(一)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及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職權為代表本會,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分別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

(三)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每屆選舉之理事成員議席不得超過所有理事人數之三成。

第十五條——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根據會員大會訂定的工作方針,策劃、組織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

(3)管理本會的財產及把每年度的業務報告及帳目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處理日常會務,製作和通過內部運作規章;

(5)招請和解僱員工或相關機構及訂定有關工作條件或合約;

(6)參與其他公司和社團或加入國際組織等事項作出決議;

(7)對各機關的候選人作出提名及向會員大會主席團提供此候選人名單以便會員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投票;

(8)可將一般管理權及權限授權他人行使,並監督其行使方式;

(9)為特定和具體的目的,設立受托人代表本會,而相關決議應指明所授予的權力及受托期限;

(10)經理事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學術顧問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六條——會議及決議

(一)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二)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的半數以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二人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印章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指定文件上簽名。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八條——組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組成;其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1)監察理事會運作—— 財政管理,查核本會財政帳目、財產,並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有關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監督有關財政方面的決議的執行情況;及

(3)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二十條——填補空缺

(一)按照以下方式填補機關成員的空缺:

(1)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如有空缺,則在空缺發生後的第一次會議上進行填補;

(2)理事會或監事會如有空缺,則由理事會召開特別內部會議商討經由理事長批示後指派會員出任該機關的臨時成員以填補該空缺,直至相應機關在會員中進行補選;

(3)該機關的臨時成員將擁有跟其他成員一樣的權限。

(二)填補機關空缺的成員應完成其所替代的成員及臨時成員所餘下的任期。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二十一條——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1)會員的會費;

(2)轉讓予本會或本會本身活動中獲得的財產及權利;及

(3)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二條——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4)因參資而所得之運作經費。

第五章

解散

第二十三條——解散

作出解散本會的決議後,會員大會應指定一清盤委員會,訂定其地位及指明倘有之淨資產的歸屬。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始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中華稅務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06。

大中華稅務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大中華稅務學會」,葡文:Instituto de Fiscais de Grande China,英文:Institute of Taxation of Great China,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6號F顯利商業大廈3樓404室。

(二)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成立之日開始存在,而存在性是無限的。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一)促進及推動兩岸四地包括中國大陸、台灣、香港及澳門的稅務、經濟及金融的研究;

(二)促進兩岸四地不同地域的稅務條例及學術上的交流,為兩岸四地的稅務會計有關之從業人員提供跨地域的合作平台及資料庫;

(三)組織及參與兩岸四地關於稅務、經濟及金融相關的研究會、論壇及學術會議。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一)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及澳門從事稅務及會計相關行業的個人、公司及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會員,公司及團體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根據章程選舉或能選舉進入領導機構,會員並分為資深會員、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二)新會員之加入須由一位會員推薦,並需以書面或電郵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三)中國大陸,台灣,香港及澳門各區會員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一樣沒有分別,並闡述如下款。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四)對本會之活動作出提議及意見;

(五)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六)澳門區以外會員委派代表在澳門開會的程序;

當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在澳門召開,而各會員,理監事因事未能出席會議,可以通過授權信或電郵委派代表人出席投票,而該票為有效票數。

第七條——一、會員的義務:

(一)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二)遵守本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訂定之規則;

(三)對本會舉辦之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二、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的會員,本會可按照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作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六個月;

(四)開除會籍。

三、會員身份的喪失:

(一)拖延繳付會費超過二年;

(二)被法院裁定觸犯刑事罪行;

(三)公開地及有意地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被除名的會員經繳付所欠之會費後,可被重新接納加入本會,但需得到理事會之同意。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機關之架構

第八條——一、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是由會員透過不記名投票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部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三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主持,成員由本會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長負責主持大會之工作及頒佈會議開始及結束。當會長缺席時,其職責由副會長擔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審議及表決本會活動報告及賬目;

(三)執行第七條第二款(三)及(四)項所規定的紀律處分;

(四)在紀律事宜的上訴過程中,擔任終審機關的角色;

(五)對修改本章程及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六)討論及表決內部規章的建議及有關之修改;

(七)審議其他機關所建議的事宜。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則須由會長召集,或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要求召開;而在此情況下,召集書須指明欲商議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的召集,必須於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電郵方式通知各會員,並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上,須有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議決,如果出席人數不夠法定人數,在半個小時後,就作出第二次召開該會員大會,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視為有效之全體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可以正式有效。

(二)除下列指明之情況外,會員大會的決議除第十三條一(一)所述外,須經出席人數絕對多數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對於本會章程之修改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贊成方可通過。

(四)對於本會之解散決議,需有最少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管理及在法庭內外的代表,均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之組成為單數,其中包括由一名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多名理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當理事長缺席時,將由一名被指定的副理事長代替。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遵守及使其他會員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

(二)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三)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草擬選舉規章,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認可;

(五)草擬並通過有關本會正常運作的規章,尤其是關於紀律的事宜;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對於其他機關之法定或章程權限以外的事宜,也得作出決議;

(七)接納或拒絕新會員的申請;

(八)實施第七條第二款(一)及(二)所規定的處分,以及按照本章程的規則;

(九)審議及決議會員遞交的任何建議及申請;

(十)訂定每年的會費金額。

第十六條——(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或應多數理事之要求而召開。

(二)當出席之成員人數只得半數時,理事會不得進行會議,但若理事會成員有授權代表出席,而出席人數加上出示授權出席的票數超過半數時,理事會可以進行會議。

(三)理事會的決議,是由出席成員或授權票數的過半數票作出。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出決定性一票。

(四)由於會務朝大中華地區發展,當會務發展到成熟的時候,理事會的決議將改為由中國區,香港區,澳門區及台灣區的四方代表和理事長投票決定。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七條——(一)本會的活動之監察是由監事會負責,該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位會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三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

(二)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多數成員要求下召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務為:

(一)按照本地法律及本章程執行監察;

(二)跟進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就理事會推行的各項活動提出意見;

(三)在有需要時,得出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但其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四)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並定時監察本會之財務狀況;

(五)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及各界人仕對本會之捐贈及資助。

第二十條——(一)本會之支出由其本身收入負擔。

(二)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股息、獎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發給本會會員。

(三)以上之規定不包括支付給本會聘請之工作人員的薪金,及因借款所產生之利息支付等。

(四)本會的開支,除了日常之管理費用可由理事長、代理事長或被理事會授權人員批准外,但授權事宜須以書面通知各理事會成員,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由多數理事會的成員贊成方得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對於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理解或在執行時所產生的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但必須在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並負責組織本會各機關第一屆成員的選舉事宜。

(二)在選舉舉行前,新會員之接納由籌委會決定。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風暴(澳門)保齡球會

英文名稱為“Storm (Macau) Bowling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名稱、會址、宗旨及期限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為:風暴(澳門)保齡球會,英文為:Storm (Macau) Bowling Club。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賣菜街2號永賢大廈地下。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保齡球運動及致力提高本地保齡球運動員之水平。

第三條——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會員、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加入風暴(澳門)保齡球會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而退休、自動離職,經會方開除或經本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均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3. 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給予之各種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以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接受及切實履行被委派之職務。

本會領導機構

第七條—— 本會之領導機構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召集及決議:

1.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持,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及秘書1人。

2.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並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會員絕大多數同意取決,但法律規定需要更多票數之情況則除外。

3. a)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

b)由理事會召集或由最少5人提出要求,得舉行會員特別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1人、財政2人及理事若干人,全部人數不多於51人,且經常為單數。

第十條—— 理事會有以下權力:

1. 由理事長代表本會;

2. 負責本會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及監事1人。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任期

第十二條—— 本會各領導機構之任期為二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Conterrrâneos de Chong Sán

拼音名稱為“Chong Sán K'io Chong Lun I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Décimo terceir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b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eleitos uma ou mais vezes.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總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8 de Julho de 2006 sob o número 3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06,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華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會」(即「澳門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英文:The Macao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一家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或永遠團體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三)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七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理事八十一名組成之。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至八人。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工商事務部、財務部、交際部、嘗產管理委員會、附設學校校董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十七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之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第十四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監事二十一名組成之。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四人,常務監事五人,監事十一人組成;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一)本會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或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或名譽理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一)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表決權,及列席其他會議。

(二)本會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或名譽監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九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教育顧問。

第二十條——(一)團體會員或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十八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七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超過理事及監事人數四倍之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會長、理事及監事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乘正論佛學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3 de Julho de 200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06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ai, Man I 黎,敏儀, Xu, Shuping 徐,樹萍 e Li Wei Yen,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大乘正論佛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大乘正論佛學會”。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雅廉訪大馬路20-24號富澤花園1樓D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研習及宣揚藏傳佛教密宗派的教理及修行。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宗教團體,所有會員均為義務性質,所有收入作常務經費及慈善用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所有信奉佛教有意皈依本會最高導師之任何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繳交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會內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服從最高導師之訓示,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4. 尊重本會導師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八條——會費及會籍:

1. 會費由每年一月份繳交,如有特別原因延交會費,須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逾期交費三個月,即每年之四月份仍未繳交者作自動放棄會籍,重新入會須遞交申請表;

2. 自動退會者可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

3. 年會費為澳門幣貳佰元正;

4. 若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將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3.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正、副會長、理事及監事;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另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3.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

4.管理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 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

6. 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7. 會長不在澳門時,副會長可處理有關會務;

8. 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

2.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會徽

第十五條——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n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國際中醫藥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國際中醫藥學會

修改章程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國際中醫藥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edicina Chinesa”,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Medicine",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內容如下: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第二座一樓A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十七條

組成

一、本會的理事會理事人數不設限制,其總數目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全部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保持不變)。”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損益表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管
戴耀權 馬志強

業務報告之概要

業績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本分行),錄得營運收益合共9,024,612.33澳門元,稅後收益為1,668,140,90澳門元,連續兩年獲得盈利。

業務回顧

由於二零零五年上半年港股處於調整位置,佣金收入相對減少,第三季開始,經營環境得以持續改善,再配合各部門同事共同努力之下,二零零五年澳門分行業務得以保持並取得良好成績。

業務展望

新鴻基金融集團本著以「人才為本」的宗旨,本分行在二零零五年努力招攬人才及培養本地專業經紀,在去年有多名具經濟或金融專業的大學畢業生相繼加入新鴻基金融集團大家庭,經過長達6至8個月專業培訓後,各人均成為持有專業資格的理財顧問,相信在澳門經濟迅速增長,對理財投資需求日增的情況下,本集團對澳門分行二零零六年業務頗具信心。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撮要

致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分行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