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黑沙居民福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9/2006。

黑沙居民福利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維護村民福利、民娛康樂活動、維護黑沙村民的利益和團結村民、愛國愛澳。

2. 本會地址:澳門路環黑沙村9號屋地下。

(二)會員

3. 凡本澳黑沙居住居民或村民,願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接受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5.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6.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7.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8.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9.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0.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經費

11.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民力量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0/2006。

澳門公民力量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公民力量”,葡文名稱為“Energia Cív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ECM”,英文名稱為“Macao Civic Power” ,英文簡稱為“MCP”。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澳力量,積極發揮公民責任,共同關注和探討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問題,務實議政、反映民情,推動民主發展,促進澳門的發展和穩定。本會設於澳門北京街224-226號澳門金融中心1樓F座。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凡愛國愛澳,認同本會的宗旨,願意為澳門的發展和穩定貢獻力量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支持本會和擁護其章程者,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可加入。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管理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丁)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兩年改選一次,會員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由理事會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要求,本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需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得通過。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上海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06。

上海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上海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簡稱「上澳聯」;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College Student in Shanghai)。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橋打纜地輝昌閣第一座66號6樓A 。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促進祖國的繁榮與澳門的發展為根本,並以增進澳門與上海兩地之學術教育文化交流為主要目標,積極舉辦各種有利於在滬澳生及其日後發展之活動,並且竭盡所能促進滬澳兩地文化事業的發展,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在上海各高校交流、就讀或畢業之澳門居民。

3. 有志於促進滬澳兩地學術文化交流。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會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大會秘書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二年。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零六年七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毅濠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06。

毅濠體育會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毅濠體育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114號利豐閣十六樓O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便可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延遲3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合法召集,議決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生效。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會員大會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所組成,最少3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第十一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三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第十四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匯友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06。

澳門匯友體育會

第一條——名稱、地址及宗旨:

中文:澳門匯友體育會

中文簡稱:匯友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Desportos da «União dos Amigos» de Macau

葡文簡稱:A.D.U.A.M.

地址:澳門仔奧林匹克大馬路66至172號華寶花園第5座20樓AC座。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匯集任何本地區和國際組織對體育活動有興趣的人士,促進及進行各類運動,向老,中,青年人推廣有益身心的健康運動;及推廣乒乓球、羽毛球、網球、排球、籃球、壁球、桌球、保齡球、足球、曲棍球、高爾夫球、溜冰、游泳、空手道、柔道、釣魚、單車及其他運動。

第二條——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2. 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3. 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條——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制定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及若干監事,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才可以開始,若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延遲半小時,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視為符合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經費來源:

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六條——會徽及會章: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六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仔聖善學校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om João Paulino, Taipa”

英文名稱為“Dom John Paulino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Tai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仔聖善學校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仔聖善學校校友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om João Paulino, Taipa”;

英文名稱:“Dom John Paulino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Taip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仔告利雅施利華街60號。

第三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加強仔聖善學校歷屆校友間之聯誼、互助交流、發揮愛校精神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加入,權利,義務,除名

第四條——加入:凡曾就讀仔聖善學校(以下簡稱母校),或曾在母校任教之老師,填寫本會入會表格後,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按時繳納年費。

第七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及章程,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八條——組織:本會設有下列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設會長一人主持會議,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等各位,同時成為當然理事,惟不能任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會員大會的權力是負責制訂或修改章程,審核理事會工作及活動。

第十條——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由十一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為計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因應會務需要,可增聘榮譽會長,顧問,通過決議,需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用以監察年度帳目,理事會及會員有否違規行為,通過決議,需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理事會,秘書等負責召集,大會決議,需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若未能出席會員大會,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行使其投票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自會員年費,及熱心人仕各項捐贈或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振威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振威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推動本澳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3. 本會地址:關閘馬路2-4號麗來大廈3樓A。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多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15.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洲婦女義務工作者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洲婦女義務工作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洲婦女義務工作者協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和樂大馬路281號美居廣場第二期四樓;

葡文為“Av. Concordia, n.º 281, Edifício“May Fair Garden ”, Fase II, 4 andar” 。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社團,以弘揚愛國愛澳和義工服務精神,團結、凝聚本澳婦女,關心婦女身心健康,互助互愛,積極推動婦女義務參與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年齡在25至55周歲之本澳婦女,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連續入會三年或以上者,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滿55周歲,得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第九條—— 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至少十九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必須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埋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及常務理事四至六名共同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會員發展部、對外聯絡部、文康活動部、社會事務部、學術培訓部及秘書處。

第十三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監事會之任期為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四條—— 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須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洲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洲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洲青年義務工作者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和樂大馬路281號美居廣場第二期四樓;

葡文為“Av. Concordia, n.º 281, Edifício “May Fair Garden”, Fase II, 4 andar”。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社團,以弘揚愛國愛澳和義工服務精神,團結、凝聚本澳青年,關心青年身心健康,互助互愛,積極推動青年義務參與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14至25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連續入會三年或以上者,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滿45周歲,得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第九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至少十九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必須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及常務理事四至六名共同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會員發展部、對外聯絡部、文康活動部、社會事務部、學術培訓部及秘書處。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監事會之任期為三年,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須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明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a Cultura e Arte de Meng Meng”

英文名稱為“Meng Meng Culture and Art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明明文化藝術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明明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a Cultura e Arte de Meng Meng;

英文名稱為:Meng Meng Culture and Art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人士,推廣及交流各地(海內外)文化藝術活動 參與社會公益及慈善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炮兵街11號2樓,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正、副會長任期三年 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設秘書、財務等部門。由單數成員組成,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定期審核會計賬目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及建議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C.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D.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監、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B. 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

C. 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單親家庭服務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Para Prestar Serviço às Famílias Monoparentai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定名—— (中文)澳門單親家庭服務促進會;(葡文)Associação Promotora para Prestar Serviço às Famílias Monoparentais de Macau。

2. 地址—— 嘉野渡將軍街15號宏港大廈1樓C座。

3. 宗旨—— 本會為關懷單親家庭成員身心健康之非牟利機構,透過推動各項福利政策,開展服務、培訓和活動,協助其健全發展和成長,共建和諧進步的社會。

4. 資格—— 凡在本澳居住或工作,不分性別和國籍,持有澳門合法身份証明文件,承認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5. 組織—— 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架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的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

i.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1人,副會長不少於兩人並選出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及選出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ii.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建議。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單數;

iii.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之執行機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不少於9人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iv. 理事會下設財務部及秘書處等有關部門,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增聘工作人員;

v.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由單數成員組成,互選1人為主席(總人數為單數)。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定期審查帳目及列席理事會會議;

vi.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6. 會員權利和義務—— i.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ii. 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培訓;

iii. 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決議,支持會務工作及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之義務。

7. 經費—— 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8. 處分—— 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9. 附則—— i.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ii. 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將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松風文化藝術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e Arte de Chong Fong”,

英文名稱為“Chong Fong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松風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文)松風文化藝術協會;(葡文)Associação Cultural e Arte de Chong Fong;(英文)Chong Fong Cul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1.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2. 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藝術;

3. 愛國、愛澳,推動兩岸四地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本會經在澳門政府註冊為合法團體。

第四條—— 經費: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助、籌募或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麗街29號祐好大廈15樓C座。

第二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本會方針的權利;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再次召開會議,均為合法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成員數目為單數),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八條—— 理事會: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並設秘書、財務、總務、康樂、聯絡、宣傳、技術、公關等部,各設部長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5. 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表其職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6. 理事會每屆三年,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可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4. 新一屆的監事會成員由應屆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提名,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5. 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監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6.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

7. 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會主席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對會務建議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權和享有福利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不損害本會聲譽、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可自由退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名譽職務: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應屆理事會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信仰自由聯合會

英文名稱為“Freedom Belief of the World United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信仰自由聯合會。

英文名稱:Freedom Belief of the World United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註冊地址為:澳門中心街115號翡翠廣場第二座15樓H;可根據需要變更會址並可在世界各地及內地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聯絡處、工作站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弘揚世界民族信仰文化。研究、推廣、交流、培養和教育等慈善活動。

第四條——本會在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文化交流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領導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不記名投票選舉方式下產生,以絕對多數票通過聘任,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候選名單由創會人員與理事會成員推薦並共同議定。

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若干名。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長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十九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于開會前一個月通知全體會員,或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連署要求,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職權是確定,修改和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每年的會務和財務報告;選舉各領導機構成員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包括社會、行政、財務及紀律等方面。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十九人。理事會會議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本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九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和永久會員,團體會員和永久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並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各個領導機構。

第十條——凡志願加入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必須做到有情義,守信用,不欺騙,求大同存小異;認同及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為促進世界各地之間文化交流和合作而努力奮鬥!

第十一條——本會之會員為世界各國和地區熱愛民族信仰文化以及研究的各界人士。凡具有一定文化素養的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所規定之費用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均須備齊“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如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壞本會聲譽及利益,並屢教不改者,經理事會決定後,即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力和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提名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資訊,資源分享,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除須按有關規定交納會費以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定,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會員退會須書面申請通知,並將其“會員證”交還本會。若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充分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團體的贊助。

第六章

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會務制度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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