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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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