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創作人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Criador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阿婆井街20-34號D。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聚集和團結本地及外地的澳門創意工作者,鼓勵和推動本澳各種不同範疇的創作,包括設計、攝影、寫作、音樂、錄像、廣播等,透過舉辦各種具體實質的工作項目及活動,給予本地年青人創作的發展機會和經驗,從而集合各地澳門人的力量推動本澳創意工業發展。
第四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之所有愛好創作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具體實質工作項目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十天通知。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秘書/財政及常務理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竹園圍斜巷15號東慶新邨3樓I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一)致力推廣,促進及進行單車體育運動等宗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新世紀中醫藥研究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從事中醫藥研究,促進與外地同人交流學習,共同提高,承傳和發揚中醫藥文化。
3.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運動場圓形地美景花園第4座23樓N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中醫藥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民間風俗研究協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研究澳門的民間風俗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相關的學術交流。
3. 本會地址:澳門鹹魚街11號媽閣新邨5樓M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研究民間風俗並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民間風俗研究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機電工程專業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Engenharia Mecânica e Eléctr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EMEM”。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2樓D。
凡持有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加入本會須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 各項福利設施。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不具有本章程第四條所指的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身份;
b))自行要求退會;
c)不履行會員義務。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 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 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 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定名:澳門北區義工發展促進會。
二、地址:本會會址設澳門祐漢市場街永添新村第一期278號K地下。
三、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加強團結,推動澳門義務工作的發展為宗旨。
四、資格:凡在本澳居住或工作,不分性別,持有澳門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承認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組織: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架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兩人並選出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及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2)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需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建議,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單數;
(3)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之執行機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不少於七人組成(必為單數),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4)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且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定期審查帳目及列席理事會會議;
(5)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培訓和各項活動以及被選作本會代表對外作賽的權利;
(3)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決議,支持會務工作及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的義務。
七、經費: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八、處分: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九、附則:
(1)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2)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會定名“澳門祐漢青年義工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Juvens Voluntários dos Serviço Social de Iao Hon de Macau”。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為“澳門祐漢市場街永添新村第一期278號K地下”。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發揚團結合作精神,發掘自我潛能,從而建立自信,並啟發他們關注社區,參與社會和服務社群。
第四條—— 凡年齡在十四歲至四十五歲之本澳青年,有志服務社會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第九條—— 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唯會長只可連任一次。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至少十九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必須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及常務理事四至六名共同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會員發展部,對外聯絡部、文康活動部,社會事務部、學術培訓部及秘書處。
第十三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
第十四條—— 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二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須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新來澳人士義務工作者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dos Recém-Chegados a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為“澳門祐漢市場街永添新村第一期278號K地下”。
第三條——本會以發揮義工潛能,服務社群(服務範圍廣及全澳),協助新來澳人士盡快適應澳門的生活,融入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凡年滿十四歲,有志服務社會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第九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唯會長只可連任一次,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至少九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必須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及常務理事二至四名共同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會員發展部、對外聯絡部、文康活動部、社會事務部、學術培訓部及秘書處。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須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葡文名:Clube Desportivo Hou Kong。
英文名:Hou Kong Sports Club。
本會會址: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2號東方花園福星閣1樓G座。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一)宗旨: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二)會員: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一)會員權利:
1、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二)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3、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選連任。
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體育會職責範圍之事項,有權作出決議。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五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七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理事五名。
(一)理事會權限為:
1、管理本會。
2、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監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三名。
監事會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務。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一)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贊助和公共機關資助。
(二)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更正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0/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4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鑑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簽署的本會設立憑證之章程中因疏漏而將本會之英文名稱誤寫為“Macau Insurance Employees’s Association”,為此,茲將本會章程第一條更正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保險業僱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Sector de Segur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Insurance Employees’Association”(下簡稱“本會”)。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1/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定名為“澳門民政總署司機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útua dos Condutores do IACM”(下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廈三樓A單位,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會員的團結,倡導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維護會員合理權益,舉辦各項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凡任職於澳門民政總署的司機,如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會務;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會員,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個人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及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秘書二名,由主席團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會章,制訂及修改本會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年度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審議、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名會員組成,其數目必定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司庫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其中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會員組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各會務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相關年度報告。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接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成員的推選辦法,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和會員紀律制度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茲證明本文件共十四頁與存放於本署“200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澳門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協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catorz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澳門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is.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協會。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e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宗旨為:以澳門為平臺,弘揚中華文化。面向內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及世界華人社會,在文化藝術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使全世界華人加強對中華文化藝術的瞭解和認同。
一、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4樓C座。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一、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1. 志願加入本協會;
2. 擁護和遵守協會章程;
3. 熱心於文化藝術事業;
4. 願意履行協會會員義務。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c)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d)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e)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f)自由申請退會。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d)按規定交納會費。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一、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b)個人會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須繳清尚欠本會之款項。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主席的權限:
a)主持會員大會;
b)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權限,及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權限,直至選舉新的主席為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倘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甄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之工作。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一、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郵寄、傳真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成: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一至三人;
c)秘書長一人;
d)理事數人。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d)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e)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指派各機構之負責人;
f)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g)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h)行使法例或章程沒有賦予其他機關之其他權力。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三、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理事長的權限為: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c)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副理事長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b)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秘書長的權限為:
a)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之工作;
c)提名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d)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e)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監事會主席一名;
b)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一、本會經費來源:
a)會費;
b)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作成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本會章程之任何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全體具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遵照法律及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澳巴) 組織章程的規定,把二零零五年經營年度業務報告及賬目,提交各位審議及表決。在二零零五年裡,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遵照上次股東大會的指示,繼續執行及推動各項既定計劃,進行各方面工作,謹報告如下:
為了配合業務發展,公司於二零零五年購置了15部大巴,並為二零零六年訂購了42部大巴,配合市場的運作,不斷更新營運車隊。二零零五年公司展開員工注重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條例和待客禮貌等各方面的培訓,以期提高服務質素。
近年澳門經濟快速發展,各行各業人力資源不足眾所皆知。巴士司機方面,由於轉往其他特別高薪的公司,以至本公司司機不足,營運非常吃力。由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五年,油價不斷上升,增幅超過60%,零件購置、維修費用亦不斷增加。而巴士服務收費,自一九九八年以來,未有調整票價。因此,總結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運結果,公司淨虧損為澳門幣10,559,632。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促進經濟建設,強化優質旅遊城市的形象,完善各項道路網絡和配套設施,澳巴會一如既往,盡力配合澳門城市發展,提供公共巴士服務。
董事會謹向所有直接或間接支持本公司的人士致謝,更感謝政府駐澳巴代表李燦烽工程師,不斷跟進澳巴的營運發展。
董事會
吳福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本行審計了附上有關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本年度之財務報告,包括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有關的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意見
本行認為,附上之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真實及公平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虧損及現金流量。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承董事會
常務董事 | 董事 |
S.B.A. Dirkin | 殷理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
董事會謹將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594,506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2,088,229元。
董事會建議從年度純利提撥澳門幣148,627元為法定公積金,餘額澳門幣445,879元轉結損益滾存。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 董事 |
S.B.A. Dirkin | 殷理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股東(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審核了貴公司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的帳目。這些帳目由貴公司董事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審核工作的結果,對這些帳目發表意見。
我們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頒佈之《核數準則》及《核數實務準則》進行審核工作。該準則要求我們在策劃和進行審核工作時,能獲得充份的憑證,就這些帳目是否存有重大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審核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帳目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董事於編製這些帳目時所作之重大估計,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整體帳目的陳述。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我們認為,上述的帳目按照載於帳目附註2之會計政策編製,真實兼公平地顯示貴公司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和該年度的經營結果。
信達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公司
代表人João José Rodrigues Monteiro核數師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