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聯成人進修班同學會

中文簡稱為“婦聯進修班同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lunos Antigos de Turmas de Reciclagem para Adultos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Fu Lun Adult Continuing Education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婦聯成人進修班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名稱 :“澳門婦聯成人進修班同學會”,簡稱為“婦聯進修班同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lunos Antigos de Turmas de Reciclagem para Adultos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Fu Lun Adult Continuing Education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址: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八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動成人終身學習,提昇市民整體素質,團結、聯絡興趣班同學,豐富其文娛康樂活動,配合及協助婦聯總會會務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曾參加婦聯總會及屬下各單位之成人進修班學員,年滿十八歲,不分性別,承認本會章程者,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支持會務工作;

2. 按時繳納會費;

3. 會員若嚴重破壞本會聲譽,由理事會予以警告;警告無效時則由理事會決議停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工作方針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於開會日期前八天通知,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在半數以上方能議決事項,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時,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不論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協調會務工作。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監察理事會運作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收入、社會人士捐贈及相關機構資助。

第十條

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作修改,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聯頤康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Idosas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Fu Lun Elders'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婦聯頤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婦聯頤康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s Idosas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Fu Lun Elders'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八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關心支持婦聯總會會務發展,關心社會,服務社會,以增進澳門婦女愛國愛澳,豐富長者晚年生活,開展長者文娛康體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六十五歲之本澳女性,認同本會會章,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文娛康體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八條

會長

一、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下設聯絡部、文教部、康體部、福利部、財務部。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收入、捐贈、利息、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聯青年協會

中文簡稱為“婦聯青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Fu Lun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 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婦聯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聯青年協會”,簡稱“婦聯青協”。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Fu Lun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二樓。

第三條—— 本會宗旨:加強本會青年女性的團結和聯繫,推動青年女性關心社會、參與社會。

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凡年滿16歲至45歲之女性,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 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 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4.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需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5)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名譽主席及會務顧問。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需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聯學校校友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婦聯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婦聯學校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校友,辦好校友文康福利工作,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通訊處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18號婦聯大廈五樓。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曾在澳門婦聯學校就讀而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之權利。

3.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設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團結歷屆校友,關心和支持會務工作。

第八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等行為,如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給予警告或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1.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3.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理監事成員等職責;

4.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從中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並設秘書、總務、財務、聯絡、文康、福利等部。每部設部長,部委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5.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從中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會務工作;

6.理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理事會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以出席人數之多數作表決;

8.經校友提議,理事會通過,可聘請母校師長,各屆校友,社會熱心人士為校友會之名譽顧問、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四章

收入

第十條——經費

1.會費收入;

2.校友、顧問、社會熱心人士及機構贊助或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小說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小說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小說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從事小說研究,促進本澳小說寫作。

3. 本會地址:澳門台山新城市花園第11座5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小說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女體育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 Desporto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Women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婦女體育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婦女體育總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o Desporto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Women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址: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二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加強各界婦女組織團結合作,配合特區政府推廣大眾體育,增進團體間之友好交往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註冊之婦女團體或團體屬下之婦女組織及相關之體育團體,承認本會章程,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屬團體會員制;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主辦的各項體育活動,以及被選派代表本會對外作賽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如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團體有推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

第八條

會長

一、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下設培訓部、賽務部、聯絡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有需要時可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二條

經費

團體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會費,為支持會務活動,本會得向有關部門申請經費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的贊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演講與口才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演講與口才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演講與口才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演講與訓練口才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有關活動的交流。

3. 本會地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69號松栢新邨6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演講與口才訓練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研習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笑話研究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笑話研究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笑話研究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從事笑話研究,加強本澳與內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台山逸麗花園第六座28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笑話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中華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聯合總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os Associações da “RoboCup Júnior Compeonato do Mundo” da Grande China”

英文名稱為“Greater China RoboCup Junior World Championship Feder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中文名稱:大中華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聯合總會;

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os Associações da “RoboCup Júnior Compeonato do Mundo”da Grande China”;

英文名稱:“Greater China RoboCup Junior World Championship Federation”。

第二條—— 甲)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2字樓D;

乙)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甲)促進大中華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臺北在科技、創新項目、國際活動、人才培育、教育發展及科研領域與國際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之合作;

乙)促進大中華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臺北在機器人研究技術的普及和在創新科技產業上的應用;

丙)協會作為國際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組委會與中華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臺北在科技競賽和教育研究的合作交流平臺,並負責組織大中華地區在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之各項活動及每年度大中華地區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之年度選拔大賽和有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人士或機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科研委員會會員或各級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甲)科研委員會會員:

選舉或被選舉參與本會舉辦的科研活動;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乙)高級會員: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公開活動;

參與本會理事會設立的功能委員會活動;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丙)學生會員: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公開活動;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科研委員會會員、高級會員及學生會員必須: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規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不利的活動,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數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通過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壹名,常務理事一至三名,理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由單數之數目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長通常每一至兩個月召開正副理事長會議壹次,討論會務,每二至四個月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召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包括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可按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擴大理監事大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按會務的發展需要,設立及管理各附屬理事會的各級功能委員會和幹事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度之會務報告和帳目結算;

丁)理事會全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和科技教育研究有傑出貢獻的個人、註冊機構或公共實體的代表擔任本會各級榮譽或名譽職銜,本會的榮譽或名譽職銜包括:永遠榮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若干名、名譽會長若干名、榮譽顧問若干名、名譽顧問若干名、國際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顧問若干名、大中華區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顧問若干名及地區青少年機器人世界盃顧問若干名;

戊)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三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六條—— 本會屬非牟利科技專業和教育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九條——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之會員大會全體成員,通過一人一票方式的五分之四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報告文學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報告文學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報告文學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從事報告文學研究,加強本澳與內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馬場大馬路永添新邨第1期10樓Q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報告文學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境及規劃工程專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Engenharia de Ambiente e Planeament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EAP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環境及規劃工程專業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Engenharia de Ambiente e Planeament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EAPM”。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2樓B。

第四條——凡持有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加入本會須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 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不具有本章程第四條所指的相關 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身份;

b)自行要求退會;

c)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 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 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 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 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二十條——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居住民俗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居住民俗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居住民俗學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從事居住民俗研究,加強本澳與內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本會地址:澳門德勝斜巷75號金龍閣12樓I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居住民俗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常識問答研習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常識問答研習會

章程

(一)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常識問答研習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常識問答研習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常識問答比賽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3號祐欣大廈2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常識問答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常識研習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地區服務員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8/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地區服務員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地區服務員工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8號群興大廈L-M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地區服務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 經理事會批准 ,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托管服務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9/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托管服務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托管服務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8號群興大廈L-M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幼兒托管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 經理事會批准 ,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 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鮑思高青年村慈青營機構

Centro de Formação Juvenil Dom Bosco — Lar de Juventud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經修改後之中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2號,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鮑思高青年村慈青營機構

Centro de Formação Juvenil Dom Bosco — Lar de Juventude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機構的中文名稱為「鮑思高青年村慈青營機構」,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ormação Juvenil Dom Bosco — Lar de Juventude”,以下簡稱「本機構」或「本會」。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本機構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其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路環九澳聖母馬路鮑思高青年村。

第三條

(宗旨)

本機構乃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一) 為青年提供營舍群體生活的機會,以不同種類的營舍設備及訓練,促使青年健康成長,成為建設社會的良好公民;

(二) 組織中小學戶外教育營,為中小學生提供課堂以外學習知識的機會;

(三) 以鮑思高慈幼會之預防教育法(即理智、宗教、仁愛)作為本機構輔導及教育之基礎;

(四) 汲取現代教育學、心理學及輔導學的新思維,以理論及行動協助青少年成長;

(五) 開辦各類型之訓練活動;及

(六) 與任何志同道合之人士或機構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鮑思高慈幼會會士資格,只要認同本機構的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機構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機構成員(或簡稱會員)。但理事會有權及有自由批准與否。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機構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 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退會權;

(四) 參與本機構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機構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五) 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機構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一) 守本機構章程和內部規章,以及執行一切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二) 維護本機構的聲譽與信譽,以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三) 定期繳交各項費用。

第七條

(處分)

會員如被證實曾違反會章程或惡意損害本機構聲譽,經理事會和監事會決議通過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口頭警告、書面譴責、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

(會員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機構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九條

(本會組織)

本機構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條

(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機構的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替代之;秘書則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記錄。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之秘書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 議。

三、如果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托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 釐訂會務方針及決定重大事情;

(二) 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三) 通過內部規章;

(四) 通過、修訂及更改本章程;及

(五) 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賬目,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為本機構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得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 策劃及領導本機構之活動;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 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四) 維持本機構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五) 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六) 代表本機構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機構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七) 按時制定本機構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八) 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九) 在符合本機構的需要和利益下,得以任何形式購置、轉讓、租賃、管理、處理、出讓、變賣及抵押任何產業;

(十)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中心——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十一) 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擔任顧問及榮譽會董;

(十二)執行一切在本機構宗旨範圍內,不屬本會其他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 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二) 領導本機構的各項行政工作;

(三) 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四) 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五) 對外代表本機構;

(六) 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及

(七) 簽署一切合符本章程規定範圍內之買賣契約、租賃及送贈協議、擔保、票據保證、責任條款或其他涉及財產責任之文件、並得從中可釐訂細則及條件。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二) 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機構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二) 監督會員遵守本機構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四) 定期審查本機構的賬目和核對本機構的資產;及

(五)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內部及組織)

(一) 本機構得按照其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若干不同性質或形式之組織,其名稱不限,如委員會、中心、部、營或小組等。

(二) 該組織之數目及類別不定,但必須要符合「本機構」之宗旨以及對「本機構」之發展有幫助,並可於不同時候設立。

(三) 該等內部組織之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會直接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之。

(四) 現即時於本機構內設立「鮑思高青年村慈青營」,其運作規章將按第十六條第十項之規定由理事會通過及公佈實施之。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

本機構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第二十五條

(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機構之收益、資產,以及任何結餘,均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六條

(財務帳簿)

本機構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和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機構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機構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上必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機構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四) 在通過解散本機構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本機構的資產處理方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機構得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機構管理機關下設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

(會徽)

本機構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之。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霍英東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霍英東基金會

修改章程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澳門霍英東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Henry Fok”,英文名稱為“Henry Fok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增加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別如下:

第三條

期限及會址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C、D座,為貫徹其宗旨,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活動

為達至本身宗旨,基金會得依法:

(一)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以任何方式對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包括財務出資;

(二)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基金會本身之宗旨;

(三)協商及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使本身財產增值以達至本身之宗旨;

(四)利用本身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之投資。

第七條

資源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獲得之收益;

(五)基金會以無償、有償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資產。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estres de Wushu de Macau, 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16 de Maio de 2006,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Associação de Mestres de Wushu de Macau, China

Association of Wushu Masters of Macau,China

中國澳門武術家協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武術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stres de Wushu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Wushu Masters of Macau,China”,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 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利景閣海景花園5樓L座。

第三條—— 本會宗旨:

(1)以尚武崇德立旨,廣結武術情誼;

(2)團結澳門武術家,推動武術運動發展;

(3)致力構建武術運動,達致和諧共進新局面;

(4)提升澳門武術家的武術、文化新形象。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a)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 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a)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b)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甲、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十名理事組成。

乙、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監事會

第十四條——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 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 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18 de Maio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9,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行人權益保護協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em anexo:

行人權益保護協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行人權益保護協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dos Direitos de Peões”。

2. 本會為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宗旨是團結會員開展社會各項慈善公益活動,積極參與開展行人交通安全之維權工作。

3. 本會地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C室,經理事會議決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及提出建議;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美食嘉年華商會

Associação de Eventos e Alimento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foi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tre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cinco, no competente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seis, sob o número um a folhas um, um exemplar do títul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que adoptou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Eventos e Alimentos de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美食嘉年華商會” em chinês e «Macau Events and Food Association» em inglês,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e Venceslau de Morais, Edifício Industrial de Macau, sexto andar, «G», e os seguintes fins:

a) Fomentar a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ligadas ao ramo gastronómico;

b) Promover o incremento de relações e laços de cooperação com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de Portugal, Europa, países lusófonos,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ntre outros países da Ásia;

c) Promover eventos, feiras, festivais e exposições ligadas ao ramo gastronómico e ao chocolate;

d) Dar a conhecer a origem do chocolate, o processo de produção e transformação do cacau, as características deste alimento e a sua confecção culinária;

e) Contribuir para o conhecimento e divulgação da arte do chocolate em Macau, bem como, organizar eventos que tenham por tema o chocolate para promoção da imagem da R.A.E.M.; e

f) Divulgar a história e cultura do chocolate.

Os associados concorrem para a associação com a jóia de inscrição e a quota anual delibera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正)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行政委員會之委員

 會計負責人

Chan Tat Kong Lio Kuok Keong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註:上列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是依據經已審核之帳冊編製。

Instituições em que detêm participação superior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l ou superior a 5% dos seus fundos próprios:

Nenhuma

Accionistas qualificados:

Winwise Holdings Ltd.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Wong Kon Kei

Nomes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Presidente: Albert Saychuan Cheok
Secretário: Hau Tat Kwong, Andrew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Chan Nim Leung, Leon
Vogal: Chui Sai Cheong
  Leung Nai Chau, Jesse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Lee Luen Wai, John
Administrador: Chan Tat Kong
  Christopher James Williams
  Ho Man
  Wong Kon Kei

Comissão Executiva

Presidente: Chan Tat Kong
Vogal: Ho Man
  Lee Luen Wai, John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06.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a actividade do Banco continuou a ter um sólido desenvolvimento. Durante o ano, o sector bancário local manteve-se competitivo. Em 2005, o Banco obteve resultados positivos em todos os aspectos da sua actividade e continua a adoptar uma medida cautelosa na gestão dos seus activos e a trabalhar para melhorar a qualidade dos empréstimos. A renovação do edifício adquirido pelo Banco para a sua nova sede está concluída. Estão em curso preparativos para mudar para a nova sede, incluindo o recrutamento e formação de novo pessoal. Isto resultou no aumento de despesas de operação.

Como era esperado, a economia de Macau continuou no ano passado a crescer, escorada pelas prósperas indústrias do turismo e do jogo. O alargamento do esquema de vistos individuais para os residentes da China Continental ajudou ainda mais a promover o turismo e o comércio relacionado com o turismo, providenciando um estímulo para os retalhistas e os gastos dos consumidores locais. Macau registou um ligeiro aumento no seu Produto Interno Bruto comparado com o ano anterior, enquanto a taxa de desemprego desceu para 4% no final do ano passado. Com a conclusão de vários hotéis e centros de jogo e entretenimento de grande envergadura, as empresas de Macau lutam para conseguir mão-de-obra qualificada, resultando no aumento de custos operacionais.

O Banco está atento a estes novos desafios. Com a energia trazida pelo crescimento da economia local, as actividades comerciais e o sentido de investimento deveriam melhorar em 2006, promovendo um desenvolvimento ainda maior da economia de Macau. Após a mudança da sede do Banco para as suas próprias instalações, o Banco continuará a melhorar a sua eficiência operacional, alargando os seus serviços financeiros de corretagem de acções e melhorando a sua nova capacidade operacional informática para apoiar o lançamento de novos produtos e a estratégia de crescimento de negócios do Banco.

Por e em representaçã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Lee Luen Wai, John
Presidente.

29 de Março de 2006.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de 2005

Durante 2005, o Conselho Fiscal seguiu atentamente as actividades do Banco. Ao manter um estreito e frequente contacto com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Conselho Fiscal obteve a melhor cooperação e informaçã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que lhe permitiu executar as suas tarefas e responsabilidades eficaz e eficientemente.

Após rever e analisar os documentos que lhe foram apresentados, o Conselho Fiscal é de opinião que esses documentos reflectem, clara e verdadeiramente, os bens e a situação económica e financeira do Banco.

Portanto, o Conselho Fiscal considera que as contas e relatório financeiros para o exercício de 2005 submeti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everiam ser apresentados à Assembleia Geral de Accionistas para aprovaçã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28 de Março de 2006.

Parecer dos auditores

Aos accionistas do Banco Chinês de Macau, S.A.
(constituída em Macau)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Banco Chinês de Macau, S.A.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e a noss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Março de 2006.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o banco, durante o exercício, as conta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Ernst & Young, auditores.

Macau, aos 29 de Março de 2006.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 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 會計主任
José Morgado Francisco F. Frederico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二零零五年,亞洲各國,尤其是中國、印度、南韓、台灣、香港及本澳都能如二零零四年一樣維持穩定的經濟增長。

中國在二零零五年錄得9.9%的強勁增長,証明其廿五年來取得的經濟成就並非偶然,從而躍居世界經濟強國之第四位,僅隨美國、日本及德國之後。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生產總值同樣地亦於二零零五年增長6.7%,其主要原因是由於旅遊及博彩娛樂行業的可觀增長,政府連續不斷及有組織性地按照取得的預算盈餘而進行重大的基建工程,各項跨境計劃進度理想以及中央政府及其他省份給予本澳各項優惠條件、如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及自由行等。

在此須強調澳門特區的發展亦有賴商業及私人物業的需求增加,致使建築業於二零零五年異常興旺。

在區域性美好經濟環境下,必利勝銀行繼續加強其在本地及區域內的市場位置,並以協助葡國聖靈銀行集團客戶在東南亞地區發展業務為主要目標,開發本集團在金融及非金融領域間產生協同作用的潛力,對中央政府視澳門為中國及葡語國之商貿平台的計劃給予特別重視。

必利勝銀行於二零零五年維持穩定增長,資產淨值對比二零零四年增長7.3%。

去年全年純利為$ 11,017,796.36澳門元。而銀行各項產品,尤其是貸款及客戶資金方面,錄得可觀性增長,對比二零零四年,分別增長71%及108%。

按照目前最新的發展趨勢及進行中的計劃,前景令人鼓舞,本行對未來抱樂觀態度。

本行繼續保持高償付能力比率(34.7%),並密切注意一切可能影響其結構之組合的市場變動,以達到預期本行的目標。

溢利分配建議

按有關法規及本行之組織章程,謹將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溢利,總數澳門幣一仟一佰零一萬七仟七佰九拾六元三角六分之分配建議,呈交週年股東大會審批如下:

撥入法定儲備金 (a) 澳門幣 2,203,559.27
撥入保留盈餘 澳門幣 8,814,237.09

(a) 按有關法規,相等於溢利之20%

董事會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銀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監事會就有關職責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呈交的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賬目文件發表意見。

董事會報告書準確並充分地反映了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的財政和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完成審查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及會計記錄之合規情況,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地方。

根據審查之結果,本監事會相信董事會報告書是以公平地表達銀行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的意見如下:

1. 批准董事會呈交之報告書及賬目。

2. 批准有關溢利分配之建議。

監事會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Ricardo Espírito Santo Silva Salgado(主席)
Maria de Lurdes Nunes Mendes da Costa(第一秘書)
Rui Luís Cabral de Sousa (第二秘書)

董事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主席)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
João Manuel Ambrósio 吳川柱 (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辭任)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
Luís Manuel da Costa de Sousa de Macedo (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辭任)
Amílcar Carlos Ferreira de Morais Pires

執行委員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主席)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 (副主席)
João Manuel Ambrósio 吳川柱 (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辭任)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委任)

監事會

Ricardo Abecassis Espírito Santo Silva (主席)
José Manuel Macedo Pereira
Wu Chun Sang 胡春生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機構 百分率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25%
必利勝財經研究有限公司 90%

主要股東

股東

持股量 百分率
Banco Espírito Santo, S.A. 199,500 99.75%

澳 門 國 際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05年,澳門經濟在經歷快速增長之後進入了平穩發展的階段。博彩旅遊業的增長速度減緩,大型工程建設投資不斷增加,經濟形勢依然向好,GDP較去年增長6.7%;經濟增長帶動了對人力資源需求的增加,使失業率保持在4%的較低水平。年內,澳門銀行業整體運行平穩,發展態勢良好,效益大大提高。

2005年,本行整體業績喜人。一年來,本行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奮進拼搏,開拓創新,各項業務健康發展。存款增長取得歷史性的突破,邁上百億台階,銀行各項指標健康,資產質量達到優秀水平。截至2005年底,存款餘額為108.51億澳門元,貸款餘額為49.46億澳門元,分別較上年增長31.8%和26.8%;全年實現稅後利潤10,060萬澳門元,較上年大幅增長46.5%;股東權益回報率達 16.98%。在取得良好業績的同時,本行引入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內控和風險管理進一步加強。

本行2005年度能夠創造佳績,首先要感謝廣大客戶、金融界同仁和政府機構的長期一貫的信任、支持與幫助,同時亦歸功於全體員工的全情投入、努力拼搏和無私奉獻!

2006年,我們將秉持“誠信為本、經營智慧、駕馭風險、精藝管理”的理念,以人為本,立足當前、放眼未來,致力於提高核心競爭力,力求獲取可持續的高回報,為澳門經濟社會的繁榮穩定作出更大的貢獻!

董事局謹向各股東公告,本銀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溢利之分配辦法如下:

本銀行除稅後之溢利 澳門幣 100,604,298.91
上年度盈餘滾存  

309.04

全部可供分配之溢利 澳門幣 100,604,607.95
撥入法定儲備金   (20,121,000.00)
撥入普通儲備金   (80,483,000.00)
保留盈餘金額 澳門幣 607.95

承董事局命

呂耀明
董事長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

根據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f 項的規定,本會必須查證董事局提交之賬目的真實及公正性。

為此,本會已查閱本銀行二零零五年度之董事局報告,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以及由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發表有關本行賬目能真實及公正地反映本銀行財政狀況的核數報告書。

基於上述審查的結果,本會認為董事局提交之財務報表及董事局報告適合提交股東平常大會審批。

監事會主席
李輝明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

廈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

 

 

公司機關據位人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董事局      
董事長: 呂耀明 主席: 富成園發展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披雲)
董事兼總經理: 葉啟明 副主席: 碧而朗有限公司(代表人:蔡麗霞)
董事: 丁仕達 秘書: COTTON-HOUSE ENTERPRISE LIMITED(代表人:梁月仙)
  陳桂宗    
  朱學倫 監事會  
  黃明園 主席: 李輝明
  焦雲迪 副主席: 桂林
    成員: 黃慧斌
    公司秘書: 梁月仙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澳門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首席代表 經理
Stanley Ku Carolina V.M. Vong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業務報告概要

澳門經濟在2005年表現良好,整體經濟增長強勁。本銀行亦藉此機會力拓各種業務,其中信貸業務較去年錄得 68%增長,而存款亦有37%的增幅。

展望未來,本行將繼續為客戶提供多元化之優質銀行服務,並推出各種創新之理財產品以滿足客戶需求。

藉此,本行對客戶之支持及員工之努力深表謝意。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核數師報告撮要

致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第23/2004號行政法規之核數準則及第6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於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項撮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任

張建洪

凌敏儀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本銀行之資產負債表,營業決算及損益表,是依照本澳法例而編製並經本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竣,足以顯示本銀行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真實公平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之全年溢利。

監事長
姚榮輝 謹啟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向各股東公告,本銀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溢利其分配辦法如下:

 

澳門幣

除稅前溢利(已除營業開支,資產之折低及各項準備金) 42,692,194.59
減:稅項準備金
3,620,185.00
本年度純利 39,072,009.59
加:年初滾存溢利
61,642,172.19
可供分配溢利 100,714,181.78
董事會建議分配如下:  
 法定公積金 4,000,00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
96,714,181.78

業務報告

隨著過往數年經濟高速增長,澳門經濟增長於二零零五年度稍作放緩,然而,受惠於因賭權開放吸引而來的龐大外國投資相繼投入,促使澳門經濟得以持續增長。而遊客數目亦繼續上升,消費信心增加。未來經濟前景非常樂觀。而事實上,憑藉澳門特區的明確經濟發展路向,中央政府的積極支持和配合,澳門已由一個平凡的小城邁向成為一個以旅遊及娛樂博彩業為主導的國際城市。

受惠於澳門經濟快速增長,本行年內業務在各方面繼續有理想的增幅。貸款及存款業務比對往年同期分別錄得百份之四十二及百份之九的增長,非利息收入增加百份之十五,而淨利息收入增長更達百份之三十九。除稅後溢利增加百份之六十。貸款質素保持非常滿意水平。有此佳績,本人在此衷心感謝客戶的信賴和支持及全體員工的努力。

為吸取澳門特區經濟發展帶來更多的商機,本行將繼續積極拓展個人及商業銀行業務,將於本年第二季度在本澳高士德區開設第三間分行,為客戶提供更完善、多元化、嶄新及優質的理財產品及服務。

董事長
錢乃驥 謹啟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主要股東名單:

美國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本公司主要組織:

董事會

錢乃驥先生 董事長
康耀威先生 董事
馬志文先生 董事
李慧明又名李寶娜女士 董事
張建洪先生 董事總經理
郭珮芳女士 董事(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離任)
劉少峰先生 董事(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離任)

監事會

姚榮輝先生 監事長
郭珮芳女士 監事(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委任)
何美華小姐 監事- 核數師
張煒雄先生 監事(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去世)

股東會執行委員會

馬志文先生 主席
曾美娟女士 秘書
盧智筠小姐 副秘書
曾美娟女士 公司秘書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準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美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澳 門 分 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總經理 會計主任
Zhang Hong-Yi Iun Fok-Wo

業 務 發 展 簡 報

經過2004年的快速增長後,2005年澳門經濟增速適度放緩,並在旅遊博彩業的帶動下逐步擴展至其他經濟領域。內部消費和投資轉強,商業活動及房地產交投保持活躍。本地銀行業雖然仍面對資金過剩、信貸需求相對疲弱、市場競爭激烈等經營壓力,但受惠於澳門整體經濟穩定增長,以及市場利率由極度偏低轉為迅速上升的客觀有利因素,傳統業務利差得以擴闊,整體經營業績在上年較快增長的基礎上進一步大幅上升。

2005年是本行向持續健康發展目標前進並已見成效的關鍵一年。在業務發展方面,本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改進前線營銷服務方式和內部操作流程,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推出了多項金融投資產品,公司、零售及中間業務發展理想。在經營管理方面,繼續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改善和調整司庫管理組織架構,致力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水平,綜合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業績方面,面對較為有利的經營環境,本行抓住機遇,積極改善經營管理,在廣大客戶的支持和全行員工的努力下,取得了理想的經營業績,稅前利潤實現倍數增長。優良業績的取得除了淨利息收入顯著增加外,還包含了部分呆帳準備回撥,以及出售及待售長期投資項目確認的4億多元特殊收入因素。

展望2006年,預期外部環境審慎樂觀,本地整體經濟可保持平穩增長,為銀行業的經營帶來發展空間。但資金供過於求,人力資源需求緊張,同業間競爭激烈等挑戰仍將持續。本行將進一步改善和加強經營管理,以改革促發展,向管理要效益。同時,繼續配合特區政府的經濟金融政策,協助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一方面大力拓展主流業務和中間業務,加快產品創新,拓寬交易渠道,為零售和公司客戶提供更全面、優質的銀行服務;另一方面進一步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嚴格依法合規經營;按照特區政府會計準則和反洗錢政策與國際接軌的要求,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努力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

總經理 張鴻義

核 數 師 報 告 概 要

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及《澳門審計準則》審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具的報告中,就上述財務報表是否已按照第32 / 93 / M號法令、澳門《商法典》第一卷第三編及該財務報表附註2所載的會計政策編製,提出了無保留意見。

我們認為,隨附按上述財務報表編製的賬項概要與財務報表正文相符。

為了更全面了解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於該年度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