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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立約人,與萬佳訊有限公司簽署為司法警察局提供及安裝CCTV系統設備和提供有關服務之公證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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