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 Ginástica Chinesa Môk Lan Ku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木蘭拳協會章程守則

第一條——會名:澳門木蘭拳協會(葡文名:Clube de Mok Lan Kun de Macau)。

第二條——地址:道咩卑利士里九號鴻順大廈壹樓A座。

第三條——宗旨:主辦和發展體育活動,特別是中國式之體操及武術。代表澳門往國內外各地參加國際性的木蘭拳等體育比賽,並參與總會、官方或民間舉辦的文體展演活動。提高人類的素質,強身健美,陶冶情操。

第四條——會員分以下兩類: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五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即成為普通會員。

第六條——普通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七條——普通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 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繳交會費。

第八條——名譽會員是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由理事會授予的。

第九條——名譽會員的權力:

a)參加本會活動;

b)豁免繳交會費。

第十條——名譽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信譽;

b)遵守章程的規則。

第十一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十二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選舉形式是無記名投票,並絕對多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壹名會長,壹名副會長和壹名秘書長。在每年一月份定期召開壹次,或者在必需情況下,由五分之一會員提出合理要求召開,並以書面郵遞方式提前十日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及兩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五條——監察委員會負責查核本會賬目。

監察委員會由三位會員選舉組成,設壹名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壹名秘書。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六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獻和資助。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四份之三出席人數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若果需要解散本會,須由四份之三會員同意。

第二十條——附圖為本會之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防病養生保健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社團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防病養生保健研究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巷25D號萬年大廈GF樓E室。如若更改地址,會經理事會同意。

第三條——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本會成立是以防病、養生、保健及美容等方面為主旨,志在提高人們對防病、養生、保健意識。

2. 理論與實踐結合,使人們在起居、飲食、運動、補益、精神、美容等方面互相研究、從而達到防病、健康長壽目的。

3. 運用推廣及發揚傳統的養生保健方法,如氣功、推拿、飲食及藥膳等中醫方法,以期延緩衰老,永保青春。

4.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在能力範圍內,對社會一些有困難人士給予援手,希望能取之社會,用於社會。

5. 經常舉辦健康講座,共同探討防病養生之道。

6. 組織會員到外地參觀訪問,促進澳門與外地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對防病、養生、保健等方面有興趣參予研究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二、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2. 按時繳納會費;

3. 共同努力推動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八條——一、會務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 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務報告書。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於八日前以掛號信通知。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1.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議活動;

2. 招收會員;

3. 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 委任本會代表;

5. 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 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監事會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務;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七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Técnicos de Farmáci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TF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os Técnicos de Farmácia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ATFM, em língua chinesa “澳門藥劑專業人員協會” abreviadamente “藥專會” e em língua inglesa «Macau Pharmacy Technician Association», com sede nesta cidade,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n.º 90, edifício Hoi Tou Garden, 7.º andar «D».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田徑之友俱樂部

葡文名稱為“Clube de Amigos de Atletism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thletics Fan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 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田徑之友俱樂部

葡文為" Clube de Amigos de Atletismo de Macau "

第一章

總則

1. 定名—— 澳門田徑之友俱樂部。

葡文名:Clube de Amigos de Atletismo de Macau。

英文名:Macao Athletics Fans Club。

會址:澳門高甸玉街荷蘭園新村七號三樓L座。

2. 性質—— 本俱樂部為非牟利體育組織。

3. 宗旨—— 推動田徑運動發展,提升田徑運動組織及裁判水平。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凡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申請後可成為本俱樂部會員,並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參加本俱樂部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俱樂部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

1. 本俱樂部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俱樂部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會員大會—— 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對外代表本俱樂部,對內領導本俱樂部理事會開展相關的會務工作。

3. 理事會—— 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俱樂部各項活動,負責本俱樂部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4. 監事會—— 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本俱樂部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6.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二年,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非常大會可由大會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

2.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例會。

3.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經出席之半數以上會員或簡單多數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本俱樂部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有關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俱樂部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本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家政服務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家政服務員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家政服務員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本行業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家務助理、學童托管服務之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丙——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乙——按時繳交會費;

丙——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由理事會和監事會議決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召開,最少須於八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丁——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會議可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人數則不論。

第十條——理事會

甲——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乙——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三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丙——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授權的成員可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

甲——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乙——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五金製品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五金製品業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五金製品業職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本行業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五金製品行業之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丙: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乙:按時繳交會費;

丙: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召開,最少須於八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丁: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會議可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人數則不論;

戊: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甲: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乙: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一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丙: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經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的成員除外;

丁: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甲: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乙: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五名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

丙: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丁: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煙業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煙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煙業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5-47號能昌大廈D-F座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本行業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煙業工作之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丙: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乙:按時繳交會費;

丙: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由理事會和監事會議決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召開,最少須於八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丁: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會議可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人數則不論。

第十條——理事會

甲: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乙: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三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丙: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授權的成員可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

甲: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乙: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皮具鞋業僱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皮具鞋業僱員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皮具鞋業僱員工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本行業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皮具、手袋、鞋類製品工作之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丙: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乙:按時繳交會費;

丙: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由理事會和監事會議決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召開,最少須於八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丁: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會議可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人數則不論。

第十條—— 理事會:

甲: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乙: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三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丙: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授權的成員可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甲: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乙: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電子電器僱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電子電器僱員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電子電器僱員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本行業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電子、電器製品行業之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召開,最少須於八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會議可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人數則不論;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一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經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的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五名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塑料製品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塑料製品從業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塑料製品從業員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本行業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塑料製品行業之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丙: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乙:按時繳交會費;

丙: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召開,最少須於八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丁: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會議可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人數則不論;

戊: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甲: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乙: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一名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丙: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經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的成員除外;

丁: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甲: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乙: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五名成員所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

丙: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丁: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Mai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模板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建築模板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建築模板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39-41號上架行會館,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建築模板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公共巴士職工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3/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公共巴士職工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共巴士職工總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本澳公共巴士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或相關職工的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如屬團體會員者,推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和擔任獲選舉之職位。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醫療診所員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8/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醫療診所員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醫療診所員工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8號L-M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於醫療診所內工作者,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 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公務衛生員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0/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公務衛生員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務衛生員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de Saúde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廈三樓A,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會員的團結,倡導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維護會員合理權益,舉辦各項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任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員工,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會員,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個人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及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秘書二名,由主席團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

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會章,制訂及修改本會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年度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審議、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至二十五名會員組成,其數目必定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司庫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其中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正式會員組成,其數目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各會務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相關年度之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其他規定及過渡性規定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接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成員的推選辦法,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和會員紀律制度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吊重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3/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建築吊重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建築吊重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3號金湖大廈1樓A、C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建築吊重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毛紡毛織僱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6/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毛紡毛織僱員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毛紡毛織僱員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單位,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毛紡毛織工作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 之成員;

(三)根據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由理事會和監事會議決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三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潔淨服務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7/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潔淨服務從業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潔淨服務從業員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單位,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清潔工作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三)根據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由理事會和監事會議決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三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雲石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4/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雲石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雲石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44號地下坭水行會館,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雲石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牆紙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5/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牆紙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牆紙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前後街49號雅和大廈3樓B單位,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牆紙業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11 de Maio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8,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澳門樂眾曲藝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樂眾曲藝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樂眾曲藝會。

2.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從事曲藝娛樂活動,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關閘馬路豐南大廈17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Fundação Sino-Latin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 de Março de 2006, sob o número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is,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da cópia anexa: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Fundação Sino-Latina de Macau

Artigo décimo sétimo

O Conselho Directivo da Fundação fica, desde já, constituído pelas seguintes individualidades:

Fok Kai Cheong, casado e residente na Universidade de Macau, na Taipa;

Ngai Mei Cheong Gary, casado e residente na Avenida do Dr. Rodrigo Rodrigues, Edifício Conforseg, oitavo andar, «D», em Macau;

Rufino de Fátima Ramos, casado e residente na Universidade de Macau, na Taipa;

Huen Wing Ming Patrick, casado e residente em Hong Kong, 39/F, Shun Tak Centre, 200 Connaught Road, Central; e

Sou Shu Fai, casado e residente no Hotel Lisboa (Nova Ala) segundo andar, em Maca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Rui Afons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戴耀權 馬志強

大 福 證 券 有 限 公 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TV CABO MACAU, SA

《業務管理報告》

在開放幸運博彩業和發出新的牌照之後,澳門經濟經過兩年強勁的發展,在2005年,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冷卻,增長率僅約6%,但推動力主要仍是來自幸運博彩業和配套服務。

繼續要強調的是政府重大的穩定性、政治的生命力和社會的安定性,這些因素使發展主義的政策得以鞏固,抵消了澳門地區過於依賴外部的環境變化。

在2005年的經濟年度中,錄得澳門元23,404,698.00的營運收入,與去年比較,取得28%的可觀增長。

但是,因為在本地區繼續存在非法電視天線經營人的活動,使澳門有線電視的增長目標受到限制,由于這一原因,影響了投放在擴展網絡和購取增值新產品方面資金的回報收益。

整體而言,與2004年結算數字相比,2005年的營業年度淨差額改善了20%,反映營運攤還因為網絡設備已屆成熟期的原故實質下降。

更新了某些設備,力求在使用中的科技維持在高新水平,並且加強某些頻道的數字壓縮,以提高分配訊號的質量和加插新頻道的能力。

保持本地區的覆蓋率,現時估計約為40%。

在2005年年底,澳門有線電視為基本服務提供55條頻道,為 “尊貴服務” 提供10條電影和體育頻道,讓澳門居民有更多的和優質的集成數碼服務的選擇。

建議將負淨值結餘15,788,656.30澳門元(澳門元一千五百七十八萬八千六百五十六圓三角)轉入承上結餘的帳目內。

澳門,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管理機關

主席——Eduardo Martins

副主席——Álvaro Roquette Morais

副主席——Maria do Rosário Pinto Correia

董事——António A. Silva Aguiar

董事——蘇樹輝(So Shu Fai, Ambrose)

董事——吳福集團

董事——Luís Paulo Reis Cocco

監事會意見書

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在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1樓集合舉行會議,出席會議的人士有馬健華(Quin Vá)博士、官樂怡(Rui Cunha)博士和史道加(Carlos Simões)博士。

經核實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後,隨即進入這次會議的議程,即對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截止的資產負債表、營業結果演算表、損益帳目表和管理報告進行討論及通過,監事會將在股東會的年會內提交這些財務表和管理報告。

會議由馬健華(Quin Vá)博士主持,在經過簡短的交換意見後,與會人士一致決議通過管理報告和上述的財務帳目,監事會按《商法典》第206條的規定,依照以往的營業年度慣例將附加監事會提議的有關報告和帳目提交股東會。

由於再沒有其他事項須要處理,故此宣布結束會議,同時就會議過程擬寫會議記錄並由各出席人士進行簽署。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損益計算表

會計主管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Maria Clara Fong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簡報

在博彩業開放及遊澳旅客人數持續增長的情況下,澳門的整體經濟在2005年錄得7%的升幅。在強大經濟擴張周期下,此乃連續第三年錄得的增長。本地實質生產總值在2004年增長了28.6%,而在2003年則上升了14.2%。

在2005年,遊澳旅客數目為一千八佰七拾一萬人次,整體升幅為12.2%。來自中國大陸旅客的升幅為9.8%,佔總旅客量的 55.9%。

繼前年獲得43.5%的升幅後,博彩收益在2005年上升了8.3%至四佰五拾八億澳門元。

在2005年,中國大陸經濟呈現高增長,外遊居民上升,在中國政府放寬更多城市辦理當地居民個人自由行後,來自中國大陸的訪澳旅客上升了約10%。

澳門城區成功申報為世界歷史遺產和舉辦東亞運動會均對澳門成為旅遊目的地的形象獲得提升。

於2005年,出口配額的取消使競爭更為激烈,以至出口貨物的價格進一步下跌。同年的出口貨值錄得12.1%的跌幅,而輸往美國貨值的跌幅尤其顯著。

新酒店、娛樂場及公共工程的建築投資增加,加上失業率下降,整體工資上升,使消費者信心得以增強,以上均使銀行業獲得顯著的改善。

在正面的經濟環境下,銀行業的受惠可從客戶存款大幅上升,及在主要市場的貸款錄得升幅上顯現。

房地產市場的復甦可在樓宇貸款數字上升所反映,而私人信貸及信用卡消費均錄得升幅。

本行保持與本地企業的緊密接觸,尤其對發展潛力極大、及對澳門經濟發展具策略性意義的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增加貸款,及參與數個酒店及娛樂設施興建的銀團貸款。

另本行還支持其他的經濟行業如公共工程和出口的企業。

本行於2005年度的溢利較前年增長了152.7%,至澳門幣二億零二佰四拾萬。

此升幅有賴於息差的擴闊,及在下半年銀行的同業短期拆息上升,貸款增加及服務費用收入有所上升所至。

於2005年末的資產淨值為澳門幣一佰七拾一億八千二佰萬,與前年比較上升了19.2%。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頒佈的有關規定計算,本行於去年底的資本充足率為15%。

與前年比較,資產負債表項下主要增長是本地客戶存款增長了21.2%,而向本地企業發放的貸款則上升了39%。主要的貸存比率及利潤均獲得顯著的提升。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謹此感謝所有客戶對本行的信任及員工的辛勤工作及貢獻。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謹向澳門特區政府及各部門的支持和合作致謝。

行政委員會主席
蘇鈺龍

2006年2月17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意見書

列位股東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章程第三十二條e)項的規定及為產生該規定的效力已將有關二零零五年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賬目及年度報告交予獨任監事發出意見書。此外,亦補充地將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Lowe Bingham & Matthews—PricewaterhouseCoopers)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營業年度賬目所編制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交予獨任監事。

獨任監事在整年內跟進了銀行的業務,並定期與董事會保持聯繫,且在要求下均獲得董事會的即時及適當的合作及解釋。

經審閱交予本獨任監事編制意見書的文件後,認為該等文件清楚反映出銀行的財產狀況及財政和經濟狀況。

董事會的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銀行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獨任監事作了適當考慮的公司以外核數師報告,同意核數師指出,所交予作為提交賬目的文件真實及適當地反映出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的財務狀況,以及有關於截至該日的營業年度內的業務結果,且符合銀行業的會計原則。

綜合所述,獨任監事決定同意通過:

1. 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

2. 董事會年度報告

澳門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

獨任監事
崔世昌

資本投資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以下公司的已發行資本或佔這些公司的自有資金比例超過5%和有關百分比數值如下:

SEAP —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ão, Lda.

25%

主要股東名單

葡國儲蓄信貸銀行

97.13%

監管組織及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華年達
副主席: 廖澤雲
秘書: 高美莉

董事會

主席: 葡國儲蓄信貸銀行代表
Carlos da Silva Costa
副主席: 蘇鈺龍
董事: Caixa — Participações SGPS, S.A.代表
António Luís Neto
  忠誠保險公司代表
Eduardo Clarisseau Morais Salgueiro Mesquita de Abreu
  山度士

行政委員會

主席: 蘇鈺龍
副主席: 山度士
委員: 忠誠保險公司代表
Eduardo Clarisseau Morais Salgueiro Mesquita de Abreu
獨任監事 崔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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