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林桂桁——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莊浩然——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70,並繼續在科技委員會秘書處執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潘寶玲工程師——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陶永強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a)項及第5/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電信管理局局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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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黃素瓊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及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連同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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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胡家偉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李澤男學士,現因個人原因,將終止其在檢察長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職務。

李澤男學士自特區檢察院成立之初加入本院工作,憑著其豐富的專業知識、卓越的工作能力及具高度責任感的工作態度,協助本院建立完善的電腦網絡系統。李澤男學士忠誠盡職,具有積極嚴謹的工作態度和持續進修學習的精神,得到了上級和同事們的信任和尊重。

基於此,本人對李澤男學士以往的工作表現及其熱誠的工作態度,給予肯定及稱許,在此本人特予以公開表揚李澤男學士。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檢察長 何超明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錦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姚翠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澤男學士本人之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雯碩士——根據經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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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綜 合 生 活 素 質 研 究 中 心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批示:

秦暢純——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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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

主任 謝志偉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及實習方式聘用李康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蔡瑞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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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尹潔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以合同形式修改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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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陳子慧學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並聯同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知識產權廳廳長,為期一年,以填補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學士因退休而出現之空缺。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黃淑慧碩士、梁啟康學士、伍尚偉碩士及蔡莉莉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首兩位分別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及六月一日,最後兩位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及d項之規定,批准給予“金獅製衣廠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a)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零六年 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b)削減購入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9至149號南益工業大廈5樓C座單位之資產移轉印花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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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 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鄭, 思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個月,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朱, 國宏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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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莊綺雯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高級警員區, 達成,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67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區長林, 松立,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1124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高級警員梁, 劍威,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20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及經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的《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一條,配合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劍鳴為供款人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茲公佈其履歷如下:

學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暨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高等專科學位。

公職專業職程:

退休基金會:

01/06/1991至02/02/1999以散位合約方式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及特級技術輔導員;03/02/1999至29/08/2000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及首席技術輔導員;30/08/2000至現時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

曾擔任的主管職務:

01/11/2005至30/04/2006以代任方式擔任供款人處處長;

曾擔任的其他職務:

01/01/2001至31/10/2005擔任供款人處在職人員小組職務主管。

專業培訓課程:

工作表現管理課程;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團隊主管的傳意技巧課程;澳門基本法導師課程;‘MS-Access’入門電腦課程;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人事管理實務課程;‘Microsoft Excel for Windows’電腦課程;‘Microsoft Word for Windows’電腦課程;‘DOS & Windows’電腦課程;行政程序法典課程;‘Database I’電腦課程;‘Gestão de Seguros’課程;公職法律制度課程;‘Intr. Mercado Cambial’課程;出口票據課程;‘Import and Export Trade Financing’課程;‘Basic Language Programming’電腦課程;‘Introduction to Data Processing’電腦課程;中文公文寫作課程;普通話口語第三級課程及葡語第四級課程。

因文誤,現重新刊登如下: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發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Ana Georgina de Assis,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85979,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受強迫退休處分者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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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局編制之首席翻譯員周卓蘭——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被徵用致本辦公室擔任主任翻譯,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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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姍桃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與黃挺樺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與林仲文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監督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與李敏恩、徐小雁、夏慧玲及林靜雯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各自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五月八日、五月十五日及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聯同經十月十七日第19/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與一等高級技術員黃佩儀之定期委任續期一年,以擔任本局行政管理廳行政暨預算管理處處長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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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並連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王永強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形式修讀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第二屆“為進入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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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本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吳寶雄學士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梅惠娟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准更改,分別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皆由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起生效(簽署附註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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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新聯”(准照第137號)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5樓H座,准照持有人為新聯貿易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五樓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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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懷聰——應其要求,取消第C-0464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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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維、黃群英、林文清、葉蔭霆、沈珂——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448、M-1449、M-1450、M-1451、M-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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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陳瑞琴——應其要求,取消第C-0458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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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彪——應其要求,中止第W-004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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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德宏——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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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焯濤——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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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康復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069,其營業地點位於氹仔橋樑前地,持牌人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鵝眉街6-6A號怡景台花園大廈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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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6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台山菜園涌街13號台山平民新邨B座F、G舖地下的盈康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梁永康先生,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367號民安新 邨第2座4樓B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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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鍾國坤——應其要求,取消第A-0010號針灸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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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楚文、郭潔萍、申艷芳、康青、黎詩茵——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1519、E-1520、E-1521、E-1522、E-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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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仕釗——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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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鄭成業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麗香及李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文員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40和320,並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均追溯自下指日期開始生效:

阮惠英、陳婉薇、冼坤妹,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

戚國林,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Antonieta Pinto Resende Wong 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90,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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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Maria João Rebelo da Silva Couto Pontes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Canossa Ho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João Manuel de Matos Batista Marques Madrinha——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點1)項規定,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蔣其芳——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訂立個人勞動合同,以便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旅遊組”擔任職務,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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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琦玲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楊旺珍及盧杏香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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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的准考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李茵茵,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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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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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玉明、李華歡、李振源、許冠焜及關華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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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環 境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六年度環境委員會本身預算之修改,該修改獲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

經濟分類 名稱 增加
(澳門幣)
註銷
(澳門幣)
04-02-00-00-01 資助社團活動 50,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50,000.00
 

總額

50,000.00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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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