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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豐采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制作及在廣州「南方都市報」中每月刊登關於澳門旅遊業推廣宣傳的文字資料及圖片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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