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6

刊登日期:

2006.5.10

版數:

4053-405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制作及在廣州“南方都市報”中每月刊登關於澳門旅遊業推廣宣傳的文字資料及圖片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豐采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制作及在廣州「南方都市報」中每月刊登關於澳門旅遊業推廣宣傳的文字資料及圖片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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