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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許輝年、林綺濤為法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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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