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貴州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1/2006。

澳門貴州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貴州聯誼會”,葡文定名為“Associação dos Amizade Gui Zhou de Macau”,英文定名為“Macau Gui 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貴州鄉親或該等與貴州有關係之人士、社團,增進聯誼,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團結,支持貴州建設為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大廈6樓C/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貴州鄉親或該等與貴州有關係之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附1.5吋近照兩張及身分證影印本,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創會期間可免),繳交入會基金,經理事會甄別核准。

第六條——會員權利:

(1)所有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對會務提出建議及發表意見;

(3)享用本會為會員所設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

(4)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發展;

(2)繳交有關費用。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消其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至兩名,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均由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如因特殊情況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方式及刊登於報章。有關會議在原定時間召開,若出席人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決議修改章程;

二、審議監事會之每年帳目及理事會會務報告;

三、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四、選出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再由理事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連同每屆之當屆理事分部門共同處理會務。

(2)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3)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舉辦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督組織,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通常每月聯同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3)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本會會務;

二、審核理事會的工作、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通過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十三條——每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其成員均屬義務性質,職任期定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費及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應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佰元,如有加減由理監事會另行公佈。

第十五條——本會各項經費,由基金、或贊助款項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各會員大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內容之解釋權屬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戲劇評論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2006。

澳門戲劇評論中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戲劇評論中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戲劇評論研究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戲劇評論研究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67號松栢新邨5樓B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戲劇評論研究,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戲劇評論研究活動。

(五) 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戲劇小品研究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3/2006。

澳門戲劇小品研究社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戲劇小品研究社”。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戲劇小品研究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戲劇小品研究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8號B翠華大廈5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戲劇小品研究,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戲劇小品研究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氣功雜技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4/2006。

澳門氣功雜技家協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氣功雜技家協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氣功雜技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相關交流事項。

3. 本會地址: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82號海冠中心BC鋪。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氣功雜技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並有相當資歷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氣功雜技研習。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視文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5/2006。

澳門影視文學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影視文學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影視文學研究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影視文學研究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沙梨頭河邊新街183號祐威大廈5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影視文學研究,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影視文學研究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志戲劇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6/2006。

創志戲劇社會章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社團名稱為:中文為“創志戲劇社”,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Teatrais Chong Chi”。

第二條

(住所)

社團住所位於澳門木橋街25號富貴樓地下。

第三條

(宗旨)

一、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推動澳門戲劇事業,為戲劇愛好者提供更多之演出機會,從而促進本地文化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任何人士不論性別、年齡、國籍、出生地為何,只要符合本會精神,並致力貫徹有關宗旨和利益,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錄取)

一、會員之錄取由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為:

a)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b)享有由理事會賦予之權利。

會員之義務為:

a)遵守本會之會章及內部規章;

b)維護本會之名聲,聲譽及發展。

第三章

社團組織

第七條

(列舉)

本會之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權利之會員組成,且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

(權限)

a)選舉社團組織的據位人;

b)通過及修改本會之章程;

c) 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並通過監事會之意見書;

d)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長及領導層)

一、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會長領導,並由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輔助,各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二、會長之其他權限為:

a) 召開會議,宣告會議開始及結束;

b) 領導本會之組織;

c) 召開理事會之特別會議。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至兩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及四至七名成員,總人數需為單數,組成任期兩年。

二、在執行有關職務時,理事會得成立及組成不同性質之工作小組。

三、理事會之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會長得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二條

(權限)

a) 執行及致力跟進有關會員大會之決議;

b) 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及建議活動計劃;

c) 呈交預算和管理賬目予會員大會通過;

d)錄取及開除會員;

e) 訂定入會費用和每月之訂額費用;

f) 向監事會徵詢意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產生,由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及七名監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任期兩年。

二、監事會之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監事長召開。

第十四條

(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事會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

b)對每年之報告、賬目及預算發表意見;

c)對呈交其審議之事項發表意見。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廚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7/2006。

澳門廚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組織一非牟利並存在期無限之會,該會取名為“Associação Culinária de Macau”,及中文為“澳門廚藝協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巷8號A地下。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

1. 促進友誼、專業合作及彼此的融合協調。

2. 推廣廚藝、烹飪技能及高質素的餐飲知識。

3. 發展一個獲得本地及國際重視和支持的本地廚師協會。

4. 對本澳培訓僱用年輕人員起主要影響作用,提昇行內專業素質。

5.協助提供職業培訓及教育計劃予其會員。

6. 與各相關的專業機構及教育組織共同籌劃培訓班、學徒計劃及相關職業聯 系。

7. 與所有本地及國際性的酒店或飲食同業發展互利交流網,確立對本協會活動的支持。

8. 協助宣傳澳門、推動聯系本澳的廚藝從業員和海外的烹飪機構。主動發起支持並策劃本地烹飪展覽會和烹飪比賽,以及積極參與國際性比賽。

第二章

(會員,彼等之權利與責任)

第三條——一.其他會之會員,倘堅決遵守本會會章之規則及宗旨,均可被收納為會員;

二、候選會員之收納可透過申請書,經理事會機密評審後作出批准。

第四條——會員之權利為:

a)參與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決議;

b)選舉及被選舉為擔任任何該會組 織之職務;

c)參與任何該會所安排之活動。

第五條——會員之責任為:

a)遵守會章之規則,及會員大會和 理事會之決議;

b)全力貢獻及支持該會之發展及聲譽;

c)遵守該會任何組織之合法決議;

d)繳付會費及其他應負責任。

第六條——大會可授予一些名譽會員職位,而彼等得豁免繳付會費。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失效:

a)會員可透過書面通知理事會,放 棄其會員資格;

b)倘其不遵守第五條規章之責任, 又或倘其參與某些行為或陋習,而令該會之名譽受損,大會得開除任何會員之資格。

第三章

(大會之組織結構)

第八條—— 一、大會之組織結構包括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察會。

二、a)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察會委員之任期為兩年。

b)本會之組織委員候選人之條件及 資格乃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乃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主席團乃由一位主席,及兩位秘書長所組成 。

三、會員大會之工作程序乃由大會主席管理 。

四、大會之會議記錄乃由秘書長負責,彼等並須協助主席之日常事務及充當主席因事缺席時之代表。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得為評審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及投選監察會之建議而召開 。

二、會員大會可由大會主席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之全體會員申請召開 。

三、召開會員大會非常會之申請書必須附上要求決議事項之內容。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之召開乃由大會主席於八天前透過郵寄通知書通知各會員。

二、會員大會制定其會員之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力:

a)投選理事會及監察會之會議桌委員;

b)評價及投票批許該會之報告及賬目;

c)訂定理事會提議之會員收費;

d)負責會員紀律處分之決定權;

e)議決規章之更改;及

f)評審有關任何其他會內組織提議 之事項。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倘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中欲議決事項,其出席率必不能少於全體會員之半數。

二、倘不出現在上一條款中所指之出席率時,會員大會可在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而以屆時之出席會員作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是由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兩位秘書長,一位司庫官及四位委員組成 ,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之權力:

a)執行會員大會所議決之事宜;

b)確定及實行該會之宗旨和方案及 提交活動報告書;及

c)召開會員大會。

三、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官及委員之職能乃由理事會訂定。

四、理事會將由主席隨時應為需要時召開,並得每月強制性例開一次。

第十五條——代表及約束該會之文件或合約必須由理事會一位秘書長及其另一名委員聯名簽署,或由理事會所委任之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根據委任狀內之規定簽署。

第十六條——一.監察會是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舉一位主席及兩位委員所組成,彼等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二、監察會之權力:

a)發出有關理事會所提交之報告及 賬目之意見書;

b)監察所有理事會之行政管理;

c)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d)檢查該會之簿記賬目 。

三、監察會之常會於每年召開一次,非常會可由其主席隨時召開。

第四章

一般性及過渡規定

第十七條——該會隨其他收入還包括有:

a)會員之基金及會費;

b)私人及公共機構之捐獻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Fatima Pedr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漁民民俗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漁民民俗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漁民民俗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從事漁民民俗學會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二街337號勝意樓2號3樓。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漁民民俗文化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運輸及交通工程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genharia de Transportes e Trânsit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ETTM”

英文名稱為“Macau Transportation and Traffic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TTE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運輸及交通工程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ngenharia de Transportes e Trânsit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TTM”,英文名為“Macau Transportation and Traffic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TEA”。

第二條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2樓A。

第四條

凡持有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加入本會須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 不具有本章程第四條所指的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身份;

b)自行要求退會;

c)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 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四條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六條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為:

a) 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九條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二十條

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諺語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諺語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諺語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從事諺語研究,加強本澳與內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諺語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筷子基林茂塘運順新邨9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諺語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跨國科技交流協會

中文簡稱為“跨國科交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Intercâmbio Científico Tecnológico Transnacional”

葡文簡稱為“T-Aste”

英文名稱為“Trans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change”

英文簡稱為“T-Ast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跨國科技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1. 本會中文名稱為“跨國科技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跨國科交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o Intercâmbio Científico Tecnológico Transnacional”,葡文簡稱為“T-Aste”;英文名稱:“Trans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change”,英文簡稱為“T-Aste”。

2.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于澳門司打口陳樂巷38號A地下,在需要時可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促進科學文化教育、專業技術的廣泛交流,促使多學科滲透;增進個人、團體間的瞭解,促進互相聯繫及合作,積極拓展思維,實現創新。支援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與世界建立廣泛的聯繫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守法個人或合法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通過,繳納會費後,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5. 介紹新會員入會;

6. 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2.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 參與、支援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

5. 會員不能以本會名義進行其他與本會無關的活動;

6.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經理事會通過即被取消會員資格:

1.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條款,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者;

2. 團體會員處於破產或已停業者;

3. 逾期一年未繳交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30天內仍未繳付者;

4. 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已清繳欠費的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組織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 在不妨礙上述機關許可權情況下,本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3. 本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技術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由理事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九條

會員大會組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負責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長組成,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3.會長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長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會議記錄;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經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署名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5. 開會時如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召集須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15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做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6. 聘請名譽主席團成員;

7.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組成及運作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職責在於對內統籌工作,行使會章賦予的一切工作職責,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副理事長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工作及理事長因事缺席時代行理事長職務。秘書長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工作及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一切會務工作;

4. 理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5.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的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工作方針政策,策劃、組織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

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4.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5.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6. 聘請本會名譽理事職位;

7. 對接納及開除會員做出決議;

8. 雇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9. 確定入會費及周年會費,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10. 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十三條

監事會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3. 監事會會議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的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權限

1.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2.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4.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的財產;

5. 編制監察活動年度報告;

6.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

7. 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十五條

本會的約束方式

1. 由會長簽名或副會長與理事長聯署簽名,並蓋上本會印章後,即可約束本會;

2. 一般日常管理行為,由任何兩名常務理事聯署簽名即可;

3. 普通文書,由任何一名常務理事簽名即可。

第四章

第十六條

名譽職位

本會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領導職務、顧問,並發給聘書。他們無需交納會費,不直接參與本會的行政及管理事務,不對本會行使或履行權利及義務。

第五章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發給的津貼;從事正常會務時取得的收入;不固定收益;會員的捐贈及會費;協會獲得的捐贈、撥款、遺贈、遺產、贈與及其它。如經費不敷時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六章

第十八條

附則

1. 本會註冊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創委會,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2. 本會章程以中文版為主,具有法律實效,葡文、英文為次。大會印章是代表本會最高執行權的憑證,以中文字體為主,由創委會保管或委託專人管理,如有偽造者,必究其刑事責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詩歌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詩歌學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詩歌學會。

2. 本會從事詩歌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氹仔新花城利鴻大廈17樓A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詩歌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媽祖文化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媽祖文化學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媽祖文化學會。

2. 本會從事媽祖文化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關閘馬路彩虹苑第一期9樓D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媽祖文化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像研究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佛像研究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佛像研究學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佛像研究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相關學術交流。

3. 本會地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21號麗駿軒H鋪。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佛像研究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像收藏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佛像收藏協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佛像收藏協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開展佛像收藏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相關收藏交流活動。

3. 本會地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53號新花城利茂第五座地下AO鋪。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佛像收藏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佛像收藏交流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信仰民俗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信仰民俗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信仰民俗學會。

2. 本會從事信仰民俗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17號南方大廈第一座11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信仰民俗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商業民俗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商業民俗學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商業民俗學會。

2. 本會從事商業民俗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海景園第二座8樓K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商業民俗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公職高級技術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公職高級技術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職高級技術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écnicos Superi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廈三樓A單位,經理事會議決可在本澳內遷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會員的團結,倡導互助友愛及敬業樂業的精神,維護會員合理權益,舉辦各項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任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之屬第9級別之高級技術員,如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會務;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會員,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個人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的條款及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將受紀律處分。

第三章

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秘書二名,由主席團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

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會章,制訂及修改本會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年度報告;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審議、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至十九名會員組成,其數目必定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司庫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和預算;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其中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在不妨礙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訂之其他職權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各會務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相關年度報告。

第四章

其他規定及過渡性規定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三)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會接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成員的推選辦法,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和會員紀律制度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社團文職人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5/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社團文職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社團文職人員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怡景花園大廈四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以從事非牟利社團文職工作為職業,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纜車升降台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纜車升降台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纜車升降台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纜車、升降台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 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 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及餐飲業僱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酒店及餐飲業僱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酒店及餐飲業僱員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13號三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酒店及餐飲業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 之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 其他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 所作之決議;

(二)依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保安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酒店保安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酒店保安員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13號三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酒店保安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其他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依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同濟協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9 de Abril de 2006 sob o número 1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06,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同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同濟協會” ,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ong Chai,英文名為Tong Chai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一、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宗旨為:

1. 支持慈善、教育及文化活動。

2. 推廣青少年教育、培訓及提供長者服務工作。

3. 關懷老人、青少年、兒童等社會工作。

二、本會可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上述各項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1樓1103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均可由理事會邀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的決議;

二、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會機構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多次。

第九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缺席時,則由副會長代為召開。

六、召開會議通知必須在距離開會日期之前不少於15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各會員住址,或透過在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代替之。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

第十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二至六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及正、副會長及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其權限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正、副會長認為符合條作,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捐助;

二、社會熱心人士或機構捐助。

第十四條——本會的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社團職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5/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社團職員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社團職員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怡景台花園6-6號A四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非牟利社團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 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理事會可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氹仔坊眾學校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3/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氹仔坊眾學校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氹仔坊眾學校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137號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並任職於氹仔坊眾學校的教職員、行政工作人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度。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髮型師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1/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專業髮型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專業髮型師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83號二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髮型行業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 之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 其他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 所作之決議;

(二)依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教車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教車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教車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教車行業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司機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9/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職業司機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職業司機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駕駛職業車輛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 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業司機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0/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酒店業司機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酒店業司機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駕駛本澳酒店車輛行業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電腦技術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電腦技術員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電腦技術員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怡景台花園大廈6-6A四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電腦應用技術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 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 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長者工作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4/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長者工作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長者工作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8號L-M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長者服務工作者,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數碼業僱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1/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數碼業僱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數碼業僱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Sector Digit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Digital Sector Employee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8號友裕大廈3字樓A、C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業於澳門攝影、電腦、電器、影視、通訊器材等銷售服務之數碼業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 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其他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和執行章程、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 依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物流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9/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物流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物流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物流行業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 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體育場員工協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7/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體育場員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體育場員工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體育場管理、清潔、看守或以體育場為工作地點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理事會可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保險業僱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6/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保險業僱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保險業僱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Sector de Segur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Insurance Employees'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8號友裕大廈3字樓A、C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業於澳門保險業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其他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依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供、排水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3/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供、排水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供、排水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柿山哪咤廟斜巷恆利大廈17號C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供、排水業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焊接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1/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焊接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焊接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3號金湖大廈A、C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焊接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二)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銀行業僱員協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9/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銀行業僱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銀行業僱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Sector Bancári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Banking Employee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8號友裕大廈3字樓A、C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業於澳門銀行業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 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其他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 依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重型車司機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8/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重型車司機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重型車司機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駕駛重型車輛為職業之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埋,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茶餐廳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6/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茶餐廳從業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茶餐廳從業員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茶餐廳、咖啡檔、美食店之從業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按照本章程之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與監事會聯席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美容師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7/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專業美容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專業美容師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83號二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美容行業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其他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依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式點心師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式點心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式點心師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hefes Sobremesa à Chinesa Macau”,英文名稱“Macau Chinese-Style Refreshment Chef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8號友裕大廈4字樓A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中式點心師僱員的組織,以促進中式點心師僱員的團結,爭取和維護僱員合理權益,促進行業技術交流及提升行業專業技術,辦好會員文教、康樂、福利等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從事中式點心部僱員之澳門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年費及證書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 對會務作出批評及建議;

(三) 參與本會舉辦之技術交流、文教、康樂及福利等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 依期繳交會費;

(三) 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及推動介紹工友參加本會;

(四) 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必為單數,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鋁、鋼建造職工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鋁、鋼建造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鋁、鋼建造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3號金湖大廈1樓A、C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鋁或鋼材建造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空調制冷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4/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空調制冷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空調制冷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柿山哪咤廟斜巷恆利大廈17號C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空調制冷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 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物業僱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5/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物業僱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物業僱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a Propriedade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馬行8號友裕大廈4字樓A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物業僱員的組織,以促進行業僱員的團結,爭取和維護僱員合理權益,推廣職業培訓及提高行業素質水平,辦好文教、康樂及各種福利,關心社會和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物業買賣、租賃、管理等職務之僱員之澳門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會員或友會介紹,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對會務作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其他優惠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依期繳交會費;

(三)參與、促進和協助本會各項工作;

(四)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必為單數,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石油業僱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8/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石油業僱員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石油業僱員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二樓A-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居民從事有關石油業之僱員,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按照本章程之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三)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與監事會聯席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客運碼頭職工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0/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客運碼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客運碼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在澳門各客運碼頭任職之各部門員工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 工作, 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搬運畜牧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5/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搬運畜牧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搬運畜牧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搬運畜牧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二、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成衣技術員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6/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成衣技術員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成衣技術員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7號能昌大廈地下D,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爭取和維護職工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促進職工團結;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推廣職業培訓及技術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服裝設計、管理、文職人員、裁床等技術員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成員之職務;

(三)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以及享有本會的其他的優惠及福利;

(四)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自來水職工福利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7/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自來水職工福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自來水職工福利會”,英文名稱:“ The Employees Welfare Association of Macau Water ”(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718號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的組織,以促進員工的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爭取和維護員工的福利,舉辦文康等活動,關心社會和參與社會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是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執行會章、本會各機構所作之決議;

(二)依期繳交會費;

(三)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四)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以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只可連任兩屆。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以及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其數目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只可連任兩屆;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開展活動的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贊助和捐贈。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的士司機總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9/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的士司機總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的士司機總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甸玉街2-4號地下B-C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駕駛的士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或相關職工的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 經理事會批准 ,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如屬團體會員者,推派代表參 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和擔任獲選舉之職位。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議決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可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玻璃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1/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玻璃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玻璃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3號金湖大廈1樓A、C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玻璃裝嵌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 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 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地基打樁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地基打樁業職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地基打樁業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3號金湖大廈一樓A、C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地基打樁工作為職業的本澳居民,如承認本會章程且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 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一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處理有關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訂。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服裝修改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4/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服裝修改從業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服裝修改從業員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7號能昌大廈地下D,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理事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爭取和維護職工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促進職工團結;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推廣職業培訓及技術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以從事服裝修改、酒店布草和布藝行業之僱員為職業的本澳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 經理事會批准 ,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 構成員之職務;

(三)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以及享有 本會的其他的優惠及福利;

(四)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 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之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五、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推展日常會務工作。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費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35,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速度滑冰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速度滑冰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速度滑冰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冰上速度滑冰運動及其他各種冰上運動,參加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的交流及比賽,提高本澳冰上運動水平,促進冰上體育運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17號南方大廈第一座11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速度滑冰及其他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36,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盈聰速度滑冰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盈聰速度滑冰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盈聰速度滑冰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冰上速度滑冰運動及其他各種冰上運動,參加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的交流及比賽,提高本澳冰上運動水平,促進冰上體育運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17號南方大廈第一座11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速度滑冰及其他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 ,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37,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至尊冰上曲棍球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至尊冰上曲棍球會

章程

(一)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至尊冰上曲棍球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冰上曲棍球運動及其他各種冰上運動,參加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的交流及比賽,促進本澳冰上體育運動的發展。

3.本會地址:澳門沙嘉都喇街27號威嘉閣5樓C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冰上曲棍球及其他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 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38,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佳進花式溜冰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佳進花式溜冰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佳進花式溜冰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花式溜冰運動,參加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交流,參加各項冰上運動比賽,提升會員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二樓A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花式溜冰運動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39,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海而花式溜冰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海而花式溜冰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海而花式溜冰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花式溜冰運動,參加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交流,參加各項冰上運動比賽,提升會員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二樓A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花式溜冰運動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0,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朝暉業餘網球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朝暉業餘網球會

章程

(一)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朝暉業餘網球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網球運動,參加本澳與外地網球運動的交流和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事業的發展。

3.本會地址:31Est. de Calcilhas, Edif. Baguio Court, 2 Andar D, Macau。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網球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網球體育運動。

(五) 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1,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嘉寧冰上曲棍球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嘉寧冰上曲棍球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嘉寧冰上曲棍球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冰上曲棍球運動及其他各種冰上運動,參加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的交流及比賽,促進本澳冰上體育運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沙嘉都喇街27號威嘉閣5樓C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冰上曲棍球及其他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 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2,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孝文短跑道速度滑冰會”,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孝文短跑道速度滑冰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孝文短跑道速度滑冰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短跑道速度滑冰及各種冰上運動,參加各項冰上運動比賽,增強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交流。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4. 凡本澳愛好短跑道速度滑冰及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 ,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3,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豪維短跑道速度滑冰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豪維短跑道速度滑冰會

章程

(一) 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豪維短跑道速度滑冰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短跑道速度滑冰及各種冰上運動,參加各項冰上運動比賽,增強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交流。

3.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短跑道速度滑冰及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 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4,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麗萍冰壺體育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麗萍冰壺體育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麗萍冰壺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冰壺及各種冰上運動,參加各項冰上運動比賽,增強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的交流,促進本澳冰上體育運動的多元化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惠愛街61-63號惠愛大廈1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冰壺及其他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 ,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5,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伊芙冰壼體育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伊芙冰壼體育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伊芙冰壼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冰壼及各種冰上運動,參加各項冰上運動比賽,增加本澳與外地冰上體育活動的交流,促進本澳冰上體育運動的多元化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惠愛街61-63號惠愛大廈一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冰壼及其他冰上運動,積極參加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者,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冰上運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6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6,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好世界曲藝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好世界曲藝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好世界曲藝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從事曲藝娛樂活動,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燒灰爐26號峰景花園12樓B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 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27 de Abril de 2006,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Notariado, n.º 1/06, sob o n.º 47,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寶得體育會”,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s:

澳門寶得體育會

章程

(一) 宗旨

1.本會定名為澳門寶得體育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鍛練身體,增強體質。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參加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交流,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3.本會地址:澳門高地烏街4-6號基寧閣31樓B座。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 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黃偉興 吳容妹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福波 梁惠娟

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 財務主管
李德濂 吳佳民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首席財務官
沈曉祺 雷國泰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Henry Brockman Winnie Lou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BSIDIÁRIA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Director-Geral,
João de Sousa Martins João Magalhães Domingos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tanley Ku Carolina V. M. Vong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enneth K. H. Cheong Theresa M. I. Leng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Macau Branch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Au Sing Kun Wong Sio Cheong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rles Kwan Chi Cheong Tracy Cheung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O Presidente,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uo ZhiHang Lucia Cheang

LI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6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nome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80/2006

Cary Lei Maria de Lurdes Costa

BNP Paribas —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1 de Março de 2006

Administrador,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anco Sze Connie Lai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二零零五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帳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龍榮深 鄺銘漢

澳門元

本銀行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德記置業有限公司 98.00%
大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76.66%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38.10%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總經理 龍榮深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大豐銀行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大豐銀行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銀行董事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經本行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賬冊完竣,並經監事會對其作出審閱。本會認為,本行之各類賬目均依照本澳銀行法編製,並清楚顯示本行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監事會主席
何楚盈

澳門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仝寅謹將本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報告書及已審核之賬項呈覽。

業務報告之概要

二零零五年澳門在特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社會穩定,經濟持續向前發展,外資大舉投入,本年直接投資的淨流入資金達62.6億澳門元,新增企業超越3,000家。自國內開放若干城市居民港、澳自由行,來澳旅客大幅增加,二零零五年經濟增長為6.7%。澳門的經濟規模經過幾年高速發展,已達到一定水平,估計將轉入一個常速發展的階段,應仍能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預計明年金融業的經營環境樂觀。

二零零五年澳門金融業的經營環境有了極大改善,本行業績理想,存、貸款等主營業務增長、盈利均創下歷史新高。存款年末餘額較上年同期增加28.88億澳門元(下同),增幅為12.75%;放款年末餘額較上年同期增加11.66億元,增幅為14.5%;稅後盈利4.37億元,增幅為1.2倍;不良資產持續下降。有此成績實賴各界工商才睿、摯誠賓客的鼎力支持;全體員工在規避風險、辛勤拓展、努力奮鬥所取得的成果。藉此,謹致以衷心感謝。

展望本澳經濟及社會繼續轉型,特區政府將投入更多資源,優化經濟結構,進一步促進與內地的經貿關係發展,發揮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的紐帶作用,促使本澳經濟持續穩步增長。隨着時代的轉變本澳銀行業將逐步與國際接軌和趨向科技化。

承接二零零五年積極開拓、穩健發展的優勢,深信我們會繼續勇於面對轉變和挑戰,提升服務質素,力爭再創佳績;並持久地奉行「立足澳門、與時並進」的宗旨,實踐以客為本的精神,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促進社會的經濟發展,予澳門亮麗的前景作出貢獻。

業績及分配

 

(澳門元)

稅前溢利.............................................................................................. 487,410,733.44
稅項準備..............................................................................................
49,500,000.00
稅後溢利.............................................................................................. 437,910,733.44
上年滾存..............................................................................................
108,684.05
可供分配金額......................................................................................
438,019,417.49
董事會建議分配如下:  
撥入儲備金.......................................................................................... 247,900,000.00
擬派股息.............................................................................................. 190,000,000.00
盈餘滾存..............................................................................................
119,417.49
 
438,019,417.49

主要股東

根據本行股東登記冊紀錄,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超過本行股本百分之十之股東如下:

中國銀行總行

何賢家族

主要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陳瓊
副主席: 中國銀行
秘書: 梁錦堃

董事會:

董事長: 馮嘉鋈
副董事長: 何厚鏗
常務董事: 張鴻義
  龍榮深
  何厚鏜
  陸永根
董事: 傅日光
  何厚炤
  蔡曉峰
  何厚榮
  馬秀立
秘書: 梁錦堃

監事會:

主席: 何楚盈
委員: 黃玉鵬(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離任)
  陳曉新
  容永恩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七日委任)

董事長
馮嘉鋈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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