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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六年度司法警察局的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AFIS/APIS)提供保養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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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二零零六年度司法警察局的資訊設備及軟件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