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643(2005)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 葡文譯本。

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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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643(2005)號決議

2005年12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532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對科特迪瓦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回顧安理會贊同2003年1月24日科特迪瓦各政治力量在利 納-馬庫錫簽署、經2003年1月25日和26日在巴黎舉行的科特迪瓦問題國家元首會議核可的協定(《利納-馬庫錫協定》)(S/2003/99),2004年7月30日在阿克拉簽署的協定(《阿克拉協定三》),2005年4月6日在比勒陀利亞簽署的協定(《比勒陀利亞協定》),以及2005年10月6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第40次會議通過的決定(S/2005/639),

讚揚秘書長、非洲聯盟、尤其是擔任非洲聯盟主席的尼日利亞總統奧盧塞貢.奧巴桑喬和擔任非洲聯盟調解人的南非共和國總統塔博.姆貝基、擔任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主席的尼日爾總統馬馬杜.坦賈和該區域領導人作出努力,促進科特迪瓦的和平與穩定,並重申全力支持這些努力,

回顧國際工作組2005年11月8日的最後公報,其中特別申明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的根本依據已載入第1633(2005)號決議,並回顧國際工作組2005年12月6日的最後公報,

堅決重申科特迪瓦所有各方、科特迪瓦政府以及新生力量均有義務避免使用暴力,尤其不對平民、包括外國公民施加暴力,並有義務充分配合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聯科行動)的活動,

嚴重關切科特迪瓦危機持續不已,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依然受到各方面的阻礙,

重申堅決譴責科特迪瓦境內一切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使用兒童兵的做法,

注意到2005年11月15日至17日在莫斯科舉行的金伯利進程全體會議的最後公報,並注意到金伯利進程參與者在該會議通過決議,制定具體措施防止來自科特迪瓦的鑽石流入合法的鑽石貿易,認識到鑽石等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及僱傭軍的招募和使用之間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西非衝突的根源之一,

又注意到聯合國科特迪瓦問題專家小組2005年11月7日的報告(S/2005/699),

認定科特迪瓦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572(2004)號決議第7至12段各項規定的效力延長至2006年12月15日;

2. 重申第1572(2004)號決議第4和6段、第1584(2005)號決議第5段及第1633(2005)號決議第3、9、14、15、16、17、18、19和21段,又重申第1584(2005)號決議第8段,並為此要求新生力量履行義務,毫不拖延地制定一份其擁有的軍備的總清單;

3. 重申隨時準備實行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11段規定的各項措施,包括對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指認的下列人員實行這些措施:阻止實施經第1633(2005)號決議和國際工作組最後公報明確規定的和平進程的人、被認定應對2002年9月19日以來科特迪瓦境內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負責的人、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的人、以及被認定違反軍火禁運的人;

4. 決定,為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11段的目的,對聯科行動和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的行動自由設置的任何嚴重障礙,或對聯科行動、法國部隊、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和國際工作組的行動進行的任何襲擊或阻撓,均對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構成威脅;

5. 請秘書長和法國政府立即通過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 號決議第1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對聯科行動和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的行動自由設置的任何嚴重障礙,包括應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的姓名,並請選舉事務高級代表和國際工作組立即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對其行動進行的任何襲擊或阻撓;

6.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所有來自科特迪瓦的毛坯鑽石進入其領土,歡迎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參與者為此商定的措施,籲請該區域沒有參加金伯利進程的國家加緊努力,加入金伯利進程,以便提高監測從科特迪瓦進口鑽石的工作的效力;

7. 請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9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上文第4和6段所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並授權委員會要求提供它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信息;

8. 決定在上文第1段所述的期間結束時,安全理事會應根據科特迪瓦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取得的進展,審查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上文第4和6段所定措施,並表示只有在第1633(2005)號決議的規定全面付諸執行後,才準備考慮在上述期間結束之前修訂或終止這些措施;

9.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磋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重新設立一個專家組,任期六個月,成員不超過五人(專家組),具備各類所需的專長,尤其是軍火、鑽石、金融、海關、民航和任何其他相關方面的專長,以履行下列任務:

(a) 在第1609(2005)號決議第2和12段所列的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的監測任務範圍內,與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交換信息,

(b) 與科特迪瓦政府和其他國家政府合作,在這些國家境內收集並分析以下方面的所有相關信息:軍火和有關物資的流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的提供,違反第1572 (2004)號決議第7段所定措施開展活動的網絡,用於購買軍火和有關物資和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開採科特迪瓦境內自然資源所得收入,

(c) 審議並酌情建議各種方法,以便提高各國、尤其是該區域各國確保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和上文第6段所定措施得到切實執行的能力,

(d) 要求提供關於各國為切實執行上文第6段所定措施而採取行動的進一步信息,

(e) 在其成立後90天內,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書面報告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和上文第6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

(f) 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其活動的最新動態,

(g) 在其報告中,向委員會提供任何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和上文第6段所定措施的行為的證據,

(h) 與其他相關專家組合作,尤其是與2003年12月22日第1521號決議和2004年12月21日第1579號決議所設利比里亞問題專家組合作,

(i) 監測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11段所列措施的執行情況;

10. 請秘書長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科行動所收集的、並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向科特迪瓦供應軍火和有關物資的信息,以及關於生產和非法出口鑽石的信息;

11. 又請法國政府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法國部隊所收集的、並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向科特迪瓦供應軍火和有關物資的信息,以及關於生產和非法出口鑽石的信息;

12. 又請金伯利進程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在可能情況下經專家組審查的關於生產和非法出口鑽石的信息;

13.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及其他組織和有關各方,包括金伯利進程,與委員會、專家組、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關於可能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9和11段及上文第4和6段所定措施的任何信息;

1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