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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二)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及聯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海關關長的建議,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續委任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岑錦棠出任海關資訊通訊廳廳長,為期二年。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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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