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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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望廈體育館和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電梯維修及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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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2006年暑期活動報名系統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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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歷史檔案館及文化活動廳——藝文館提供Cyber Station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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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興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雜誌》外文版17,18,19,20期分色印刷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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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譚俊榮博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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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及(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蕭紹雯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二、續任以下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理事長姚鴻明;

(二)澳門婦女聯合會理事長招銀英;

(三)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

(四)同善堂值理會主席崔德祺;

(五)仁慈堂值理會主席飛安達;

(六)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理事吳漢疇;

(七)澳門紅十字會中央委員會主席黃如楷;

(八)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理事會會長黎雄傑;

(九)母親會會員大會主席林綺濤;

(十)高開賢;

(十一)飛迪華;

(十二)鍾志堅神父。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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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