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0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信義體育會”,中文簡稱為“信義”,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Son I”,葡文簡稱為“C.D.S.I.”,英文名稱為“Son I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S.I.S.C,”,(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中街29號地下,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澳跨境工業區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Zona Fronteiriça Indústrial Zhuhai — Macau”,英文名為“The Zhuhai — Macao Cross Broader Industrial Zone Chamber of Commerce”。會址設在本澳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七樓G-I座,倘有必要或適當時,經理事會核准,得假別處執行職務。
第二條——珠澳跨境工業區商會之宗旨如下:
1. 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
2. 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而努力;
3. 為珠澳跨境工業區企業提供服務和維護珠澳跨境工業區園區內企業之正當權益;
4. 促進及發展珠澳跨境工業區經濟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園區內之各種經營行業;
5. 加強珠澳跨境工業區園區內企業團結,協調園區內企業關係,加強園區內企業之聯繫與交流,推動園區內企業間的相互合作;
6. 研究所有珠澳跨境工業區有關之問題;
7. 發展、促進或建議有關保護或增進珠澳跨境工業區經濟之相關措施;
8. 創造條件,以消除非經濟性競爭之可能及其不穩固之基礎,從而增進及保護所有會員之利益;
9. 收集、發出、統計及報導有關珠澳跨境工業區之資料;
10. 本會認為對於其目的有增進之效用者,得着令編印或出版任何一種報紙、刊物、書籍或宣傳品;
11. 對於當地或其他慈善事業,得予捐贈及資助;對於任何良好之公共目的得予支持;對於本會職員或其鰥寡、子女得予捐贈及籌募,凡此種種,統由理事會酌量執行;
12. 得進行一切合法活動,以期達成本會之宗旨。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核並交會長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6. 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
1. 共謀本會會務之發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提升本會知名度及聲譽;
2. 遵守會章、執行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議決及規則;
3. 出席會員大會;
4. 按時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本會之機構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附款:總體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七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及理事長代表聯署,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八條—— 一、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該機構係經通知所有會員而召開之全體會議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副會長一至多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得授權理事長行使其職權。
四、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正、副會長享有在理事會之表決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附款一:會長缺席時則由其指定一名副會長代替。
第九條——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遇有下列情況時,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1. 應會長要求;
2. 最低限度須有過半數會員聯名以書面向會長申請,並說明召集會議之目的。
3. 會長、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附款:倘申請人多數缺席時,此項特別會員大會不得舉行。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領導機構;
二、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三、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四、通過由理事會推薦之名譽會長;
五、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的本會會員或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
第十三條——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至五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四至二十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倘會長或理事長認為對本會利益有適合及必要,或經理事五人具有充份理由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會長或理事長得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追認。任何理事會會議之議決須知會會長後方可執行。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每年作成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並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停止會籍;
4. 安排工作,僱用工作人員及訂定薪金;
5. 委派人員代表本會參加其他社團活動;
6. 謹慎處理本會之利益及福利金;
7. 向會員大會推薦名譽會長;
8. 通過聘請名譽顧問;
9. 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章程草案;
10. 向會員大會提交解散本會提案。
第十六條——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至多人,及監事三人或以上。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2. 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 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八條——本會之收入為:
1. 入會基金;
2. 年度會費;
3. 捐助及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之財政係由上述之收入所組成,作為支付本會會址維持費、職員薪金及執行本會活動之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領導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由被選出之年度起計,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凡本章程未有載明事宜,概由會員大會解決之。
第二十二條——附於本章程後的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本公司定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週年常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通過二零零五年董事會報告書,財政報表及監事會意見書;
(二)通過派發股息;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李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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