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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按照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於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七屆警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四十三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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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屆消防局的消防官培訓課程。
二、該考試旨在填補高級職程十缺,名額分配如下:
(一)屬消防局之報考人:七缺。
(二)非消防局之報考人:三缺。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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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提供清潔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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