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47(2005)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 葡文譯本。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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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647(2005)號決議

2005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33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欣見利比里亞最近和平有序地舉行選舉,這是利比里亞向持久和平與穩定邁進的一個重大步驟,

欣見當選總統埃倫•約翰遜-瑟里夫承諾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重建利比里亞,造福於所有利比里亞人,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加強利比里亞全境的安全,幫助新政府在全國、尤其是在鑽石和木材生產地區及邊界地區行使其權力方面,仍然起重要作用,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2005年11月25日的報告(S/2005/745),

審查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和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7和11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得出結論認為,在這方面沒有取得足夠的進展,

強調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新政府努力滿足這些條件,並鼓勵捐助者也這樣做,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根據安理會對迄今為止在滿足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作出的評估:

(a) 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和4段對軍火和旅行規定的措施延長12個月;

(b) 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6和10段對鑽石和木材規定的措施延長六個月;

(c) 一旦利比里亞新政府向安理會報告,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終止這些措施的條件已得到滿足,並向安理會提供資料證明它的評估是正確的,則會在接獲新政府的請求時,審查上述任何措施;

2. 重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7和11段規定的條件一旦得到滿足,安理會即準備終止這些措施;

3. 欣見利比里亞當選總統埃倫•約翰遜-瑟里夫決心滿足終止在此延期的有關措施的條件,並鼓勵利比里亞新政府:

(a) 改革林業發展局,執行《利比里亞森林倡議》,執行森林特許權審查委員會的改革建議,並取消現有的伐木特許權,這樣做將確保有透明度、問責制和可持續的森林管理,有助於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11和12段,解除對木材規定的措施;

(b) 考慮可否在國際夥伴協助下,在一個特定時期內,委託獨立的外部諮詢機構就利比里亞鑽石資源的管理提供諮詢,以便增加收入,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並吸引更多的捐助;

4. 鼓勵利比里亞新政府執行施政和經濟管理援助方案,該方案旨在確保迅速實施《全面和平協定》,並加快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5. 欣見聯利特派團協助利比里亞政府在全國重新行使其權力,並鼓勵聯利特派團繼續同林業發展局進行聯合巡邏;

6. 指出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各項措施仍然有效,並再次確認打算至少每年審查這些措施一次;

7. 強調安理會對利比里亞全國過渡政府未採取行動執行它根據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承擔的義務感到關注,籲請即將上任的政府立即採取這種行動,尤其是利用會員國提供的技術支助,頒佈必要的國內立法;

8. 籲請國際捐助界為和平進程,包括為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重建和人道主義呼籲,慷慨提供援助,滿足利比里亞政府在財政、行政和技術方面的需求,以此支持即將上任的利比里亞政府,尤其是協助政府滿足上文第2段所述條件,以儘早解除有關措施;

9. 決定重新設立依照第1607(2005)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小組,新任期到2006年6月21日為止,以開展下述工作:

(a) 前往利比里亞和各鄰國進行後續評估,以便進行調查, 並編寫一份關於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行為的報告,其中包括委員會指認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a)分段所述人員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人員和實體的任何相關資料,並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 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影響和效力;

(c) 評估在滿足有關條件以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

(d) 評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4、6和10段所定措施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影響;

(e) 在2006年6月7日以前,就本段所列各個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在該日之前酌情向委員會非正式通報最新情況,尤其是在滿足有關條件以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和10段規定的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

(f) 同其他相關專家組、尤其是2005年12月15日第1643號決議所設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合作,並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合作;

10.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儘快任命具有有關專長,特別是在武器、木材、鑽石、財政、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問題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問題上,具有專長的專家,人數至多五人,同時儘可能利用第1607(2005)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成員的專長,並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政和安保安排,支持該小組的工作;

11.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與專家小組充分合作;

1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