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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15/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 《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十二條第三款——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股東會會議通過的行文,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康偉學士繼續兼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董事,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9,000.00澳門元。

三、承認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官方董事職務的行使具有公益性。

四、廢止第18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康偉學士繼續兼任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的政府代表,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執行該職務不收取任何報酬。

三、承認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政府代表職務的行使具有公益性。

四、本批示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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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