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6

刊登日期:

2006.3.15

版數:

2193-2194

  • 四星級的“利澳酒店”Hotel Rio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澳門新口岸填海區第九街區C及D地段之 「利澳酒店」Hotel Rio的所有人“利澳酒店有限公司”,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申請將該酒店確定聲明具有旅遊用途。

    鑒於場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的要件及考慮到旅遊局的贊同意見。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四星級的「利澳酒店」Hotel Rio被確定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

    二、旅遊用途之給予,除遵守酒店活動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 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 地其他培訓機構所設之酒店業務課程之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正確地講官方語言及英語之人 員。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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