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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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葉培發”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總館及澳門半島各分館)取得二零零六年三月至十二月報紙供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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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電子公司”簽訂提供電腦整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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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工咨詢私人有限公司 (CPG Consultants Pte Ltd)”簽訂 “改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校教育環境規劃及研究”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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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青年挑戰男子戒毒中心之施工監督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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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梁潔芝碩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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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