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經申請及獲得許可免除工作的軍事化人員,如自進入有關部隊編制,未能提供法定之最少實際服務時間,有義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
又鑑於在訂定有關賠償時,尤其須考慮到修讀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或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時數及成本,以及針對軍事化人員的職程、編制與職位本身的實際需要而已提供的培訓費用,有必要對有關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制定規則;
基於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之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如下:
一、經要求及獲得免除工作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在未能提供法定之最少實際服務時間的情況下,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賠償金額適用以下計算方式:
Tm - Ts | x Cf | |
I = | ——— | |
Tm |
即:
I = 軍事化人員須作出之賠償金額;
Tm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法定最少實際服務時間;
Ts = 軍事化人員自進入各部隊編制以整年計算的服務時間;
Cf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支付的成本。
二、按下列公式計算已支付的成本:
Cf = R + A + M + F + P
即:
R = 在修讀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或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之所有報酬,包括薪俸、假期及聖誕津貼總和的百分之五十;
A = 修讀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或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的膳食價值,每日為MOP$ 25.00(澳門幣貳拾伍元);
M = 修讀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或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所耗用的彈藥價值;
F = 已派發及使用過之制服價值的百分之五十;
P = 修讀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或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期間的學費及因此而衍生之各項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三、R 、A、M、F及P的價值包括因軍事化人員本身的原因導致不合格,而需要重修課程所耗用的全部或部份相關費用。
四、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根據本批示第一款規定,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的賠償金額,得申請分期支付。
五、上款所指的分期支付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分期支付係按月進行,最多可分12期支付;
(二) 如未作某一期之給付,則導致其餘未到期給付之款項即時到期;
(三) 如在所定期限內不支付,則根據適用於稅務執行的規定進行徵收。
六、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基於進入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的編制為理由而申請免除工作,則根據本批示計算的數額減半。
七、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有權限根據賠償義務人提出的理由,尤其是經濟能力不足,許可第四款所指的申請。
八、廢止一月二日第13/SAS/95號批示及三月二十八日第37/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九、本批示自刊登日之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