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8/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鴻運遙控模型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遙控模型活動,促進本澳遙控模型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號J美德大廈4樓D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遙控模型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黎明遙控模型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遙控模型活動,促進本澳遙控模型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祐漢第二街33號牡丹樓2樓219室。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遙控模型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嶺南壁球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壁球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壁球體育運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嘉野度將軍街興發大廈1樓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壁球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朝陽遙控模型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遙控模型活動,促進本澳遙控模型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勞動節街36號裕華大廈12座5樓F室。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遙控模型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華峰遙控模型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遙控模型活動,促進本澳遙控模型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台山建富新村第5座樂富閣15樓AG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遙控模型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利奇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新橋蘇亞街17號禾豐大廈4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龍運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海濱花園第12座7樓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群峰遙控模型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遙控模型活動,促進本澳遙控模型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沙梨頭北巷12號美居廣場第1期第4座5樓J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遙控模型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06。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精英體育會,簡稱“精英”,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Eli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Elite Athletic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皇子商業大廈15樓。
第三條——宗旨:為推動澳門體育和康體活動,培養體育人材,推廣田徑運動,團結友誼,無私奉獻,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第四條——加入:凡對體育熱愛及慈善愛心,填寫本會入會表格,交身分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一切規條,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年費。
第七條——退出:需在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會費均不會發還。
第八條——凡有損本會聲譽及違反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九條——組織: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其職權為主持會議,副會長三人,其職權為協助主持會議及秘書一人共五人組成,會員大會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三人,由7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為計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每次會議均需半數成員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通過決議是出席人數超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一人,秘書一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主要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理事會及會員有否違規行為,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秘書負責召集,通知日期,時間,地點,大會的決議是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通過,審查年度報告,審查財務報告,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和監事會通過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經費來自會員年度收入,熱心人士捐贈和任何其他實體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六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8樓L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世界道教法師聯誼會。
第二條——創會宗旨:
甲、由溫國平大法師提倡,為研究中國道教文化,宏揚道教精神,宣傳道法真理及天師道,團結澳門與世界各地道教界人士促進世界和平,因此成立本會。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乙、團結同道好友,熱愛祖國,熱愛中國道教文化,宏揚道教文化。
丙、立足道教事業,服務桑梓,開展同道聯誼活動,為道教文化舉辦交流活動。
丁、推行忠、孝、仁、義、行善積德,是為中華文化優良傳統。
第三條——本會地址:
澳門特別行政區黑沙環祐漢第八街169號信託廣場BJ舖(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遷)。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屬道教界人士,不論國籍並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品行端良者,歡迎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程序:
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一份,身份証影印一份,寸半相片近照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交會費及入會基金,領取會員証。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甲、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乙、有出席會員大會之聆聽、討論、表決、建議的權利。
丙、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
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戊、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機構類別: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但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甲、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乙、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丙、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兩者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兩星期發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第十條——由理事會互相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可根據會務需要設立各部門,常務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乙、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做好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丁、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三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之職權:
甲、監督理事會之一切行政決策。
乙、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丙、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榮譽職銜:
本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可聘請世界各地的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第十五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的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直接損害本會聲譽,將於法律追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如超過兩年不交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甲、會費。
乙、任何對本會贊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它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三角花園之友曲藝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dos Amigos do Jardim Triângul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之曲藝團體,聯絡粵曲愛好者參與本地文化藝術活動為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1.設於關閘馬路27號利達新村第二期22樓(Z)。
2.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所有本澳之粵劇、曲藝及粵樂愛好者均可申請參加成為會員,但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準時繳交會費。為會做義務勞動工作,發揚愛國愛澳精紳,會員互相合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為二年。會長負責領導及召開會員大會,會長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之職務為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為2年。
3.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任期為2年。
第九條——經費來源:
1.會員入會費;
2.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接受政府資助;
4.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十條——經費支出:
1.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簽署);
2.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何一人聯同財務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對本會有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本簡章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學者同盟”,葡文名為“União de Estudiosos de Macau”,英文名為“Union of Macau Scholars”。會址暫設澳門俾利喇街三號富裕大廈二樓A座。
第二條——本會以“思考澳門、研究澳門、發展澳門”,創建“一國兩制”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一、本會會員資格為:
a) 現職從事學術研究的專家學者;
b) 具有碩士或以上學位,或受過高等教育,但經驗豐富並熱愛學術事業者;
c) 有重大學術成果發表或對某一學術領域有獨特思考者。
二、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討論並批准。
第四條——一、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平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c)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二、本會會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五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為:
a) 制定和修改章程;
b)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 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如果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並有效。
第六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其組成必須為單數,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員組成。
二、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權限為: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b) 決定名譽職位聘請事宜;
c)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d) 實行內部管理。
四、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會長有權再投一票。
五、會長的權限為:
a) 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b) 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管理本會事務;秘書長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七條——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其組成必須為單數,由五至七名成員組成;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監事相互選出。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第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及旨在推進會務的其他捐助。
第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條——修章需由會員大會作出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o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que se realizará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06, às 10,00 horas, no 9.º andar do Edifício BCM, sito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05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vin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Leonel Alberto Alves.
Conforme o preceituado no artigo 12.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desta Companhia,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1,30 horas,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na sala de conferências, sita no 16.º andar do edifício BCM, para tratar dos seguintes assuntos:
1)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balanço das contas da Sociedade e demai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05;
2)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Ng Fok (Pela Ng Fok,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R.L.).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Transmac —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3053, a fls. 164 do livro C-8, para se reunir no dia 17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1,00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na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n.º 2, r/c,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2. Preenchimento de lugares vagos nos órgãos sociais.
3.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ei Ioc Heng.
Q-5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nome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309/2005
H.Sousa | Cary L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