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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依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更正如下:
中文文本:
原文為:“(15)梁蔭沖”
應改為:“(15)梁蔭”;
葡文文本:
原文為:“(31) Liu Kun Chi”
應改為:“(31) Lio Kun Chi aliás Lio A Lao”。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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