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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更正如下:

原文為:“潘慧賢”

應改為:“潘惠賢”。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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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