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06。

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Macau Economic & Cultural Promotive Association;

中文簡稱:澳促會;

英文簡稱:MEA。

第二條——本會是平等互惠基礎上由澳門各行業的企業家、工業家自願結合組成的。主要圍繞發展澳門的經濟文化就研討、交流、展覽、會議等進行全面合作、實現共同發展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有識之士,齊一步伐,集中力量,共同促進澳門的建設與發展,共同完成振興澳門經濟之事業。同時團結愛好和平、維護國家統一,擁護中央政府領導的各黨政社團及人士。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五條——本會住所:澳門日頭街14號A地下。

第二章

會務促進範圍

第六條——本會包括範圍:

(一)舉行各種的經濟和文化研討交流;

(二)舉辦澳門經濟學術方面的研討、交流、展覽;

(三)舉辦澳門企業文化的研討與交流;

(四)舉辦澳門品牌文化的研討與交流;

(五)建立澳門文化資訊網路系統;

(六)創辦澳門文化產業和會刊;

(七)同各國及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等七項範圍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承辦本會委託的專案。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絕對多數票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15人而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出7人而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5人而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榮譽副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十五條——本會秘書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會解散前,需要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消滅業。

第五十一條——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水利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06。

澳門水利學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水利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簡稱為“MHES”(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包括:

1. 團結從事水科學研究專家和水利技術工程師,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2. 開展珠江流域水資源及澳門湖泊水環境的科學研究,以及河口型水利科技的開發和創新研究活動,組織會員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水科學或水利科技的重大研究課題,藉此提高本澳水科學和水利科技研究水平,促進水科學和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

第四條——凡從事水科學研究和水利科技工作的專業人員,並擁有水生態科學類、水利工程類、環境工程類、土木工程類碩士或以上高等教育學歷,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

第八條——在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水科學及水利技術研究委員會、宣傳教育委員會、職業資格評核委員會,各專責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辦事,由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癌症關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06。

澳門癌症關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癌症關注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Prestação de Atenção de Doenças Cancero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Attention of Cancer Diseases”。以下簡稱為 “本會”。

2. 宗旨 :

(a)促進癌症科專業的繁榮發展,提高服務水平;

(b)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c)推廣與癌症相關的健康教育;

(d)推廣、出席與癌症專業相關的項目與地區及國際的相關組織交換資訊。

3.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廣州街56號,怡安閣,20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4. 會員資格:凡對癌症醫學學術和實踐有興趣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而協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

5. 會員權利:

(a)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b)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c)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6. 會員義務: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援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c)凡現職本澳會員均需交納會費,二年以上不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

(d)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e)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7. 處分: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

第三章

領導機構

8.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9.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c)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四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特,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10.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b)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c)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理事組成,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常務理事及總務(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d)除理事長、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e)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理事長—— 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副理事長—— 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秘書長—— 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f)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11. 監事會:

(a)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成員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b)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c)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12. 顧問: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第四章

附則

13. 經費:

(a)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b)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c)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此條只適用於創會使用)

14. 會徽: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曲藝會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06。

澳門曲藝會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澳門曲藝會聯合總會(簡稱 :澳門曲藝總會)。

第二條——葡文: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Ópera Chinesa de Macau。

第三條——地址:澳門提督馬路 55 號永寶閣一樓 C 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宏揚傳統戲劇、曲藝文化,推動本澳音樂不同層次,多形式的演出活動,提高歌唱演出技巧,豐富民間文藝生活,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

2. 通過互訪及合作的活動,加強本澳與鄰近地區文化社團之聯繫交流合作,共同推廣粵劇、曲藝、音樂的藝術文化。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本澳曲藝會,音樂、藝術社團,粵劇演出者,曲藝唱家,音樂、藝術歌手,音樂作曲、填詞、編曲人,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名譽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5.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則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最少七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 處理日常會務。

其職權如下 :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等組成。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舉行,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一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 ,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視為符合法定人數, 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 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益。

3. 接受政府資助。

第六章

內部規章及會章之解釋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劇場文化學會

英文為“Macao Theatre Culture Institut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劇場文化學會

Macao Theatre Culture Institute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澳門劇場文化學會;

英文:Macao Theatre Culture Institute。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168號東明大廈3樓。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宗旨是:

1. 搜集、整理及彙編有關澳門劇場演出、教育、評論及研究等活動之文獻、圖像及影音資料;

2. 提高澳門劇場評論及學術研究之水平;

3. 關注及研究特區政府有關澳門劇場藝術發展之文化政策。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1. 出版有關澳門劇場藝術之期刊、著作及影音光碟;

2. 設立澳門劇場藝術資料庫及向公眾開放之劇場圖書室;

3. 舉辦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規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不利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1. 口頭勸告;

2. 書面譴責;

3. 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罷免理事會;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壹名,常務理事一至十一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 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入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八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九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作規定之部份,適用有關的社團之法律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鹿島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Lok To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鹿島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鹿島體育會”(下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Lok To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第1162號,幸福花園2樓(H),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目的為發展足球及其他同性質之活動。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申請人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根據章程有選舉或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3)依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並由理事會執行。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並可連選可連任。

(2)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召開:

(1)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四天前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2)大會之召集如下:

(a)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b)不少於總數的五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c)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二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大會每兩年選舉一次,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中互選一名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秘書,二名理事,而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當會長認為有需要時可召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會員入會之申請。

第十六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大會每兩年選舉 一次,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中互選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及附則:

(1)本會的經費來源: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2)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

(3)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

(4)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五章

會徽

第二十條——下述圖案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頌之星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頌之星粵劇曲藝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頌之星粵劇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愛藝術,發揚粵劇曲藝文化藝術。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馬路柯高圍一號仁康大廈5/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對會務建議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權和享有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不損害本會聲譽,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並設財務、總務、康樂、聯絡、宣傳、技術、公關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總數必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表其職務。理事會機關之權限為(a)管理法人;(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一年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常務理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監事或常務理監事出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助、籌募或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在常務理監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濱晨運之友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海濱晨運之友協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海濱晨運之友協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晨運體育活動,增強身體素質,聯絡會員之間友誼,互助互愛,提高會員健康生活水平。

3. 本會地址:澳門三層樓下街禮宣大廈三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晨運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批准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5.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超過三分二會員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事會和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世界華人科普作家協會

“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六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世界華人科普作家協會”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se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inco, o qual consta da redacção em anexo:

世界華人科普作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世界華人科普作家協會”,英文名稱:World Chinese Science Popularization Writer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Mundial de Escritores Chineses de Obras Científicas para Leigos。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以團結世界華人科普作家、科普編輯出版家、翻譯家,建立聯繫與合作為宗旨的非牟利學術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7樓T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科普創作、科普編輯出版、科普作品翻譯工作的人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取得本會的會刊、圖書和學術資料。

(二)凡會員有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決議,按期交納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可以聲明退會;對嚴重違反章程者,勸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大會秘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議過半數同意生效。

(四)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任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至少三十九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下設秘書處、科普創作部、編輯出版部、交流推廣部、網路資訊部。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第十條——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務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至少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貳拾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必要時需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Estatutos da alteração da 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e Amigos de Angola

Certifico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realizada no dia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conforme acta que me foi exibida,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segundo, terceiro, quarto, números um e dois, sexto, números um e dois, alínea b), sétimo, número um, oitavo, números um e dois, nono, número um, décimo, números um e três, décimo primeiro, número um, alíneas c), e) e g) e número dois, décimo terceiro, números um, dois e quatro, décimo sexto, números um e dois, e décimo sétim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que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insígnia

É constituída nos termos da lei e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que adoptará insígnia a aprovar pela Direcção.

Artigo segundo

Dur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podendo esta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tem fins recreativos, culturais, desportivos, de informação de Angola e dos seus potenciais económicos e turísticos e divulgação de oportunidades de investimento, bem como de apoio aos cidadãos angolanos residentes em Macau, podendo para o efeito realizar acções de intercâmbio com Angola e de um modo geral iniciativas adequadas à promoção dos supra-referidos fins.

Artigo quarto

Associados

Um. Além dos membros fundadores, poderão ser associad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todos os indivíduos que o desejem e perfilhem 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Dois. Haverá associados efectivos e honorários, sendo aqueles os membros comun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e este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possam auxiliar 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de forma especial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Três. (... mantém-se ...).

Artigo sexto

Direitos e deveres

Um. São genericamente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concorrer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e observar os seu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

Dois. (... mantém-se ...):

a) (... mantém-se ...);

b) Examinar os livr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nas datas marcadas pela Direcção.

Três. (... mantém-se ...):

a) (... mantém-se ...);

b) (... mantém-se ...).

Artigo sétimo

Exclusão

Um. Poderão ser excluíd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os associados que faltem gravemente ao cumprimento dos seus deveres, afectem o bom nome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ou prejudiquem a sua acção.

Dois. (... mantém-se ...).

Artigo oitav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a) (... mantém-se ...);

b) (... mantém-se ...);

c) (... mantém-se ...).

Dois.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r mandatos de doi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por mais dois mandatos, no máximo.

Três. (... mantém-se ...).

Artigo nono

Processo eleitoral

Um.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são eleitos em listas completas que conterão três suplentes para cada um dos órgãos, sem debate prévio,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simples maioria.

Dois. (... mantém-se ...);

Três. (... mantém-se ...).

Artigo décimo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e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Dois. (... mantém-se ...).

Três.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tomadas por simples maioria dos votos dos presentes, salvo as que visem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que exigem três quartos dos votos dos presentes e as que tenham por fim dissolver 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ou transferir a sua sede, que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associados.

Quatro. (... mantém-se...).

Cinco. (... mantém-se...).

Seis. (... mantém-se ...).

Sete. (... mantém-se ...).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

Um.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 mantém-se ...);

b) (... mantém-se ...);

c) Fixar a jóia e as quota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d) (... mantém-se ...);

e) Deliberar sobre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f) (... mantém-se ...);

g) Pronunciar-se e deliberar sobre qualquer outro assunto de interesse para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Dois. Ao presidente da Mesa compete especificamente dirigir as sessões, verificar as faltas e a existência de quórum e dar posse a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Artigo décimo segundo

Direcção

Um. (... mantém-se ...).

Dois. (... mantém-se ...).

Três. (... mantém-se ...).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ência

Um. Compete à Direcção gerir 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programar e concretizar as suas actividades, arrecadar as receitas, realizar despesas e aplicar os recurs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cumprindo e fazendo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e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ois. O presidente e, na sua falta, o vice-presidente representa 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dirige as sessões da Direcção e assina os documentos de tesouraria juntamente com o tesoureiro.

Três. (... mantém-se ...).

Quatro. Ao tesoureiro compete assinar os documentos de tesouraria, juntamente com o presidente, guardar os valore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e organizar a sua contabilidade.

Artigo décimo quarto

Conselho Fiscal

(... mantém-se ...).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etência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 mantém-se ...);

b) (... mantém-se ...);

c) (... mantém-se ...).

Artigo décimo sexto

Receitas e despesas

Um.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a) (... mantém-se ...);

b) (... mantém-se ...);

c) (... mantém-se ...).

Dois. Constituem despesas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os encargos resultantes da sua actividade.

Artigo décimo sétimo

Contabilidade

Os actos de gestão da «Associação Angola Macau» serão registados em livros próprios e comprovados por documentos devidamente ordenados e guardados em arquiv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o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