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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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殺蟲服務”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殺蟲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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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系統保養維修及監控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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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安全運送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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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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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陽光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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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 (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中華廣場大廈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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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