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女神文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3/2005。

澳門女神文化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女神文化學會。

2. 本會從事女神文化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新城市花園華輝閣13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女神文化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入會費。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自然保護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5/2005。

澳門自然保護聯盟

修改會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生態環境保護聯合總會”,葡文名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Ecologia e Ambiente Protecçã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Federation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Unions”。

第三條——本會由澳門生態及環保團體聯合組成,為各會員的領導機構。本會宗旨是廣泛團結澳門各界社團和組織,促進澳門參與國際間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活動和技術交流,建立、擴大與國際性或全國性生態環保團體及機構之間的聯繫和科研合作,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國內外任何主管當局表明立場,透過多種形式的支持和協作來鼓勵並協助全球自然生態環境的多樣性和完整性的保護活動,確保維持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

第六條——執行委員會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執行委員會批准,本會得聘請國際著名專家學者或國內外政府官員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和顧問。

第十一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財神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4/2005。

澳門財神文化研究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財神文化研究會。

2. 本會從事財神文化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新城市花園華輝閣13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財神文化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入會費。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西灣壁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6/2005。

澳門西灣壁球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西灣壁球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壁球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壁球 體育運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大三巴街碧濤閣22號A座4樓。

(二)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壁球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 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 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 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禮儀民俗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禮儀民俗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禮儀民俗學會”。

2. 本會從事禮儀民俗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學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11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禮貌民俗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 任期三年。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超過三分二以上會員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禮貌民俗研究。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學友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學友曲藝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學友曲藝會”。

2. 本會從事曲藝娛樂活動,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超過三分二以上會員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間謎語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民間謎語學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民間謎語學會”。

2. 本會從事民間謎語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花王堂街1號B座容祥大廈1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民間謎語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超過三分二會員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黃河保齡球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黃河保齡”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黃河保齡球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1)定名:本會定名為“黃河保齡球體育會”,簡稱“黃河保齡”。

2)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2樓P室。

3)會員:保齡運動愛好者自發組成,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宗旨:開展保齡運動、參加比賽、切磋球技、強身健體。

第三條——會員權利:

1)選舉與被選舉之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參與活動和享受福利之權。

第四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支持會務工作。

第五條——組織:

1)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正、副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

2)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法律規定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每2個月召開一次,由5位或以上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組成,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會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下設會員發展部、財務部、技術部及秘書處等工作部門,各部成員由理事會分工產生。

3)監事會由3位或以上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組成,推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

4)各組織機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經費:

1)普通會員每年繳交會費壹佰圓正。

2)永久會員一次性繳交會費壹仟圓正。

3)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寶石冰上曲棍球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寶石冰上曲棍球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1)定名:本會定名為“寶石冰上曲棍球會”。

2)會址:澳門白鴿巢麗豪花園6-8號地下。

3)會員:冰上運動愛好者自發組 成,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宗旨:開展冰上曲棍球及冰上運動、參加比賽、鍛煉身體。

第三條——會員權利:

1)選舉與被選舉之權;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參與活動和享受福利之權。

第四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支持會務工作。

第五條——組織:

1)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 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正、副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

2)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法律規定每 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每2個月召開一次,由5位或以上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組成,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會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下設會員發展部、財務部、技術部及秘書處等工作部門,各部成員由理事會分工產生。

3)監事會由3位或以上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組成,推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

4)各組織機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 得連任。

第六條——經費:

1) 普通會員每年繳交會費壹佰圓正。

2)永久會員一次性繳交會費壹仟圓正。

3)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資產負債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會計
Sten Roed
經理
Siu Koi Weng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04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04.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 2,396.527 reflectindo um ligeiro aumento de MOP 35.149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Para os membro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manadas d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Normas de Auditoria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e a noss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1 de Fevereiro de 2005.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durante o exercício, as cont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KPMG

Macau, aos 21 de Fevereiro d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