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4

版數:

932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大樓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 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5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4

    版數:

    932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簽訂為文化局提供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5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4

    版數:

    9327-93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大樓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5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4

    版數:

    93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rrier Hong Kong Limited”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5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4

    版數:

    93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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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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