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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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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陽光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簽訂“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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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現稱之為“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的圖則及技術支援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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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吳海恩學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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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蕭琼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秘書的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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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鍾怡碩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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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盧治平學士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的任期,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延長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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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張淑婷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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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陳秀玉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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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和第29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譚嘉華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該職務的每月報酬為$2,500.00 (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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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