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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主席陳伯煇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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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江品賢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巴坡沙體育中心輔助設施重新規劃設計及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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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體育綜合體男女更衣室及教練室重新規劃及按新圖則新建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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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體育綜合體泳池入口大堂重新規劃及擴建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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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 簽訂為鄭家大屋、聖母雪地殿教堂、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物寶庫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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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 簽訂為崗頂劇院大樓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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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聖若瑟修道院教堂及聖物寶庫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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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盧家大屋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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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盧家大屋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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