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玫瑰堂及聖物寶庫提供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egainfo Limited”(萬佳訊有限公司)簽訂向教育暨青年局各從屬機構及附屬單位提供“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