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何國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一職階熟練工人,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投考人,獲確定委任為下列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及專業技術員組別職位,填補十二月二十日第12/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人員編制內的空缺:

唯一合格投考人,首席翻譯員歐陽傑學士,委任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唯一合格投考人,特級技術輔導員 Cristina Guilherme Lam da Cunha學士,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排名第一和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首席公關督導員 Bertília Maria Pereira及潘穎瑜碩士,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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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張永春擔任法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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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葉炳權碩士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任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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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Filomena Lau Cam、張炳坤及鄭慧然為第五職階助理員,編號分別為902290、932801及932810——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首位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後兩位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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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五月十日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余思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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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

主席:唐志堅

委員:李鎮東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規定,陳鳳芝之第四職階助理員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40,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楊永添之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60,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珮麗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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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六日、八月七日及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汝德——根據經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獲續聘於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由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Ana Yu——原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之人員,現根據經第3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被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周友清碩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均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偉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均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綺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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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澳 門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 茲公佈經行政長官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許可之二零零五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帳目編號 項目 增加
(MOP)
取消
(MOP)
 

支出與虧損

   

61

活動支出    

611

對第三者之財務資助    

6112

獎學金   500,000

6114

獎勵   280,000

63

第三者作出的供應及提供的勞務    

631

第三者的供應    

6311

經常性消耗 (I)    

631120

50,000  

631130

燃料及其他液體燃料 6,000  

6312

經常性消耗(II)    

631290

其他消耗用品   50,000

632

第三者提供之服務 (I)    

6323

通訊費用    

632390

其他通訊費   50,000

633

第三者提供之服務(II)    

6331

交通及同類費用    

633130

停車場費用 5,000  

6332

特定工作    

633220

清潔費用 30,000  

633290

其他酬勞及特定服務 120,000  

65

人事費用    

659

其他人事費用    

6591

其他人事費用——制服   35,000

6592

其他人事費用——福利費用   50,000

6594

其他人事費用——其他   60,000

67

其他開支和費用   200,000

42

有形固定資產 1,500,000  

69

營業準備    

699

備用金撥款   486,000
  合計 1,711,000 1,711,000

———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聲 明

本局徵用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素華,應其要求,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開始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職務之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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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行政法務司司長第2/2001號批示第六款和第86/89/M號法令第九條第四款a項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及實習方式聘用蕭安娜及謝婉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尹厚儀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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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嘉淋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文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其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關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第9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中文部份有不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十六)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採訪。”

更正為:“(二十六)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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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梁禮亨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散位合同人員,第三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許偉昌,獲准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305點,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有關決議並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經代理行政長官核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羅桂梅,獲准簽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195點,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吳松順及尹清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 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分別為建築及設備部第三職階特級繪圖員及文化康體部第三職階特級視聽器材工人及攝影員,薪俸380及330點,各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 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鮑少秋,獲准簽有關散位合同,為期六個月,職級為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薪俸230點,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批准之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預算修改:

二零零五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經濟分類 預算支出
帳號 項目 追加 註銷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01-01-01-00 薪俸或服務費    
01-01-01-01-01 委員會成員   $ 350,000.00
01-01-01-01-02 人員(本身編制)    
01-01-01-02-00 年資獎金   $ 25,000.00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01-01-03-01-00 報酬    
01-01-03-02-00 年資獎金   $ 17,000.00
01-01-04-00-00 編制人員工資    
01-01-04-01-00 工資    
01-01-04-02-00 年資獎金   $ 50,0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 2,000,000.00  
01-05-00-00-00 社會福利金    
01-05-01-00-00 家庭津貼   $ 1,800,000.00
01-06-00-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06-03-01-00 啟程津貼 $ 100,000.00  
01-06-03-02-00 日津貼 $ 162,000.00  
01-06-03-03-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20,000.00
  小計:(01) $ 2,262,000.00 $ 2,262,000.00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02-01-03-00-00 營房及宿舍物品   $ 120,000.00
02-01-04-00-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250,000.00
02-01-06-00-00 榮譽及招待物品   $ 20,000.00
02-01-07-00-00 辦事處設備 $ 16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02-02-07-00-01 清潔用品   $ 600,000.00
02-02-07-00-02 油漆用品及漆油   $ 170,000.00
02-02-07-00-05 維修車輛及機械之物品   $ 114,900.00
02-02-07-00-07 鐵器、木工及管道工具   $ 167,100.00
02-02-07-00-09 動物飼料及藥物   $ 80,000.00
02-02-07-00-10 雜項 $ 493,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2-02-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03-02-02-03 保安費   $ 800,000.00
02-03-03-00-00 衛生負擔   $ 190,000.00
02-03-04-00-00 資產租賃 $ 616,000.00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02-03-05-01-00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100,000.00
02-03-06-00-00 招待費 $ 21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02-03-08-00-01 研究及計劃   $ 1,090,000.00
02-03-08-00-02 其他專門服務 $ 64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02-03-09-00-02 康樂及文化活動 4,725,000.00  
02-03-09-00-04 設施運作負擔   $ 282,000.00
  小計:(02) $ 6,844,000.00 $ 3,984,000.00
04-00-00-00-00 經常轉移    
04-01-00-00-00 公營部門    
04-01-02-00-00 自治基金組織    
04-01-02-01-00 退休基金會    
04-01-02-01-01 退休金補償   $ 1,900,000.00
04-01-02-01-02 撫卹金補償   $ 100,000.00
  小計:(04) $ 0.00 $ 2,000,000.00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0-00-00 保險    
05-02-01-00-00 人員   $ 100,000.00
05-02-03-00-00 不動產   $ 400,000.00
05-02-05-00-00 保險——民事責任   $ 180,000.00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01 倘有及未列明支出   $ 300,000.00
05-04-00-00-19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支付   $ 100,000.00
  小計:(05) $ 0.00 $ 1,080,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07-02-00-00-00 房屋    
07-02-00-00-01 房屋的保養及改善   $ 450,000.00
07-04-00-00-00 街道及橋樑    
07-04-00-00-01 公共道路及行車天橋之重鋪及修繕 $ 500,000.00  
07-06-00-00-00 各項建設    
07-06-00-00-01 渠道及供水網之保養及改善   $ 140,000.00
07-06-00-00-02 綠化區之保養及改善   $ 1,750,000.00
07-06-00-00-03 設施之保養及改善 $ 1,000,000.00  
07-06-00-00-04 各項工程 $ 700,000.00  
07-07-00-00-00 農地改良    
07-07-00-00-01 林區之保養及改善   $ 140,000.00
07-10-00-00-00 機械及設備    
07-10-00-00-04 其他設備 $ 500,000.00  
  小計:(07) $ 2,700,000.00 $ 2,480,000.00
  總計 $ 11,806,000.00 $ 11,80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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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張素梅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許雪麗——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資訊督導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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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林麗梅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九日起續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 Aires da Silva Jorge Valente Vital, Ana Maria 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個月,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點為230。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五)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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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光雄,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屬編制外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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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十一名的第二職階一等督察關,冠霞、林,紅、劉,漢華、蘇,偉雄、鄧,偉樂、徐,杏妍、黃,惠琼、譚,碧娟、潘,麗賢、藍,詠恩及唐,戰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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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宋偉傑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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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及經同年同月二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確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現確定委任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評核成績中之合格應考人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譚潔華、余玉蓮、周桂芳、李可珊、何佩芳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鍾日暖、譚春梅、朱志強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及林國華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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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三等文員楊子傑之申請,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散位合同,並解除與本局之聯繫。

摘錄自本局代任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助理員張少基之申請,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散位合同,並解除與本局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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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本局警員編號:256971,陳亦斌、187981,林健恆、111991,王子龍、132031,莫文佳,根據由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以特別委任方式,在司法警察局參加成為刑事偵查員之實習,現因工作需要,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結束該委任,並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回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並處於“編制內”狀況。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長編號141881周國強,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享受為期九年之長期無薪假,並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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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應胡潔茵之請求,其以臨時委任形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至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一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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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因文誤,現重新刊登如下: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第88/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副消防區長編號433831戴立文及編號409841鄭健偉—— 由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將上述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區長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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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林金發,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為本局無期限散位合同人員,由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重新訂立有期限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期一年。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Carlos Maria Blasques da Rosa Leal 學士,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蘇美芳,本局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 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陳桂花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五年十月二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用花、楊洋及王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首兩位從二零零五年九月八日起及最後一名從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為期三個月。

按照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鍾國坤——獲准許從事針灸師職業,牌照編號是:A-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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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蕾、狄方、盧儀、薛如冰——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384、M-1385、M-1386、M-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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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慶生——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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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本局應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楊洋之要求,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解除其合約。

按照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謝若敬、劉灼澎——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070、D-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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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進雄、林哲正、張敬文、梁棋——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388、M-1389、M-1390、M-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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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欣、林佩儒——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056、W-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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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慧——應其要求,中止第M-11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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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澳門生育治療中心第AL-0035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遵守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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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周惠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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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駒——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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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政——應其要求,中止第M-132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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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診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055號准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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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樹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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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天祥、李天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393、M-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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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潔、張佩卿、林穗愛、林仕敬、張用愛、鄧志祖——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058、W-0059、W-0060、W-0061、W-0062、W-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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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鄭成業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楊以磊和朱春梅在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止。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 Yuliy Astakhov 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職務的個人工作合同第一、三、四、五、七及八條,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秀梅,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特級照相排版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改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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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王世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婉兒——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惠馨及黎美芬——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譚家偉——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旅遊局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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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及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肖碧、林桂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三等行政文員,合同由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區天傑——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合同由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敬佩、李政納、梁競雄、伍冠華、陳嘉蓮——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由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梓揚、梁華熙——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由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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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健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文員的薪俸點240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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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民政總署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華燊,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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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譚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