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書畫會聯合總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05。

澳門書畫會聯合總會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書畫會聯合總會”。

2. 本會地址: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G-K座 。

3. 本會從事書畫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書畫家的藝術交流,促進書畫藝術的發展。

(二) 會員:

1. 凡本澳書畫家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以團體或個人的身份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權利:一、選舉與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三、參加本會活動;

3. 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會費;

4.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理監事;三、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任期三年;

3. 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和理事若干,總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5.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可設立特種委員會;

6.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7.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設稽核和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會議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會員須超過半數,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2. 理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定期舉辦會員書畫藝術交流和雅集。

(五) 經費:

1. 會員每年交會費50元;

2. 永遠會員一次過交300元;

3. 向社會有關部門及社會人士尋求贊助。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05。

澳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2. 本會地址: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G-K座。

3. 團結文藝界,愛國愛澳,促進對外文化交流,發展和繁榮本澳民間文藝事業。

(二)會員:

1. 凡本澳文藝家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以團體或個人的身份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權利:一、選舉與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三、參加本會活動;

3. 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會費;

4.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理監事;三、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任期三年;

3. 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和理事若干,總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5.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可設立特種委員會;

6.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7.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設稽核和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會議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會員須超過半數,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2. 理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定期舉辦會員文學藝術交流。

(五)經費:

1. 會員每年交會費50元;

2. 永遠會員一次過交300元;

3. 向社會有關部門及社會人士尋求贊助。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油雕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05。

澳門油雕會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油雕會”。

2. 本會地址: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G-K座。

3. 本會從事油畫雕塑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油畫雕塑家的藝術交流,促進油畫雕塑藝術的發展。

(二) 會員:

1. 凡本澳油畫雕塑家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權利: 一、選舉與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三、參加本會活動;

3. 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會費;

4.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理監事;三、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任期三年;

3. 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和理事若干,總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5.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6.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7.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設稽核和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會議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會員須超過半數,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2. 理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定期舉辦會員油畫雕塑藝術交流。

(五) 經費:

1. 會員每年交會費50元;

2. 永遠會員一次過交300元;

3. 向社會有關部門及社會人士尋求贊助。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地產業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Sector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地產業總商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成立於澳門,曾經用名:澳門地產交易商會,澳門地產商會,澳門地產業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關注社會經濟事務。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發揮行業優勢,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同業之團結互助,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5樓H、I、J、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同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別有:附屬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四種。

(1)附屬團體會員: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慈善基金會、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

(2)團體會員 :澳門地產專業協會、澳門地產建設商會。

(3)商號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發出之不動產買賣及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營業稅牌之商號或公司,經一會員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但不可與經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公司名稱有同名同音),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商號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每商號會員可委派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或公司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為生效。

(4)個人會員:凡從事不動產買賣和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個人,由一會員介紹兩名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5)本會會員不能參加本澳同類性質商會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新會員入會必須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組成,主席團成員候選人之產生由常務理事會提名,並經每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及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最高權力執行機構。理事會 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本會管理架構由理事會: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理事及監事會:正/副監事長、監事等組成之。

第十三條——在本會換屆選舉前六個月,理事會、監事會必須負責制定及通過選舉法則和成立選舉相關委員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候選人產生,必須由常務理事會及常務監事會組成之提名委員會通過推選提名,再將候選人名單提交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第十五條—— 參選會長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永遠會長、現任會長或副會長之人士。參選副會長必須為現任副會長或曾經擔任本會副會長或現屆聘任之榮譽會長及現任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之人士。參選人士須向理事會提交辭去本會現任職位之書面辭職書,並經理事會通過接受,方可參選。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八至十人(包括常務副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常務副會長如因離職或辭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遞補之。副會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正/副理、監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副理、監事長及各部部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副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各部正/副部長、監事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依次類推。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理事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八至十人,以及秘書、財務、會員拓展、協調、公關、聯絡、經濟、資訊、福利、康樂、總務等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1-3人。理事會全體成員總人數由39-55人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之上下限及總人數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監事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3-7人及監事3-9人,監事會總人數由7-17人組成(監事會人數之上下限及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全部收支項目,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召集人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之。

常務監事會由正/副監事長組成之,常務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長任之。

第二十條——理、監事會成員如連續六個月缺席會議者,經書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解釋者作自動請辭,其職位在理事與監事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遞補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成員提名,經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敦聘社會上有資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二十二條——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會成員提名,經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上述人士必須是本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為促進和推動會務,加強與本澳各界的交流和互動,本會由永遠會長、現任會長、副會長等組成會長委員會。由現任會長任召集人,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必要時由現任會長召集會長委員會會議,每次會議可以邀請在本會擔任名譽、榮譽職務的社會賢達、知名人士參加。並可由會長委員會因應會務活動的需要,選出會長委員會主席,以主持會務專項活動。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召開須由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但如若有過半數會員聯名提交書面要求或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合共超過三分之二的理、監事成員聯名提交書面要求召開會員大會,並經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成員通過,得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四分之三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如有特殊情況,理事長提出召集,或經五名常務理事或以上者書面聯名提出請求時,則可增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八條——常務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永遠會長、現屆聘任榮譽會長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伍佰元正,會員每月月費澳門幣伍拾元正。

第三十一條——本會如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組織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自動當選為本會(附屬)慈善基金會之名譽主席和本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之會員大會主席。

第三十三條——本會(附屬)團體會員之章程修改權、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理、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任何條款之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常務理、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日第二十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即發生效力。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樂生活」音樂推廣協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e Divulgação da Música da“Música da Vida”

英文名稱為“Mus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 Life Musi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樂生活」音樂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樂生活」音樂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e Divulgação da Música da“Música da Vida”,英文名稱為Mus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 Life Music(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音樂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興街快樂大廈20號B。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實踐及互動交流形式,促進生活文化,豐富其精神生活,激發藝術對生活的真正意義,並從音樂中宣傳良好而正確的社會訊息、提高個人文化和生活素質,並普及澳門流行音樂文化,團結相關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作為宗旨。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流行音樂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理監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 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三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必須以會員大會通過並作出修訂。

第七章

會徽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附圖所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學研究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法學研究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維護會員們的合法權益;

二、研究、整理、宣傳、出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學法律資料或刊物;

三、協助促進、推動並關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建設;

四、舉辦或參與各種法律推廣工作;

五、組織各種有利於法律普及的活動,尤其是法律教育活動;

六、團結、聯繫本澳及各地團體,開展有關法律專業知識的交流活動。

第四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7樓D座,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法學士或具同等程度者,或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本澳居民,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三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三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早期成功兒童教育協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早期成功兒童教育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早期成功兒童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ducation for Early Succ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安街74號鉅富花園第二座五樓C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致力於推動及研究早期兒童教育,為家庭及兒童提供足夠的教育支援,務求在兒童成長的關鍵期奠下良好的基礎,讓兒童在未來成就卓越。

第四條

會員

資格:凡對兒童早期教育有熱忱之人士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入會:須填寫申請表,繳交會費,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批准後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和會員。

義務: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交會費;維護本會聲譽。

權利: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權;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的優先權和優惠及福利。

退會:會員如退會或因故中止為會員,其在本會所任職務及權利須終止,曾繳費用概不發還。

終止會籍: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由監事會或理事會主持;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六條

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第七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負責監督及審核理事會工作。監事會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等,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交會費負擔,可以接受撥款或贊助,並可籌募或接受捐獻。

第九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房地產投資商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2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房地產投資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 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房地產投資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a de Macau”。

第二條——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78B及96號利佳大廈三樓B座。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愛國、愛澳,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提高地產業發展水平、加強與本地和鄰近地區政府相關部門及同業友好之聯繫及交流,開拓市場,尋找新的投資發展空間,從而推動房地產投資穩步發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在澳門以商號或個體從事房地產投資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 凡申請加入澳門房地產投資商會之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批准後發出會員證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投票選出。

四、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執行主席職務;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紀錄。

五、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

六、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七、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四條——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各會員住址或透過簽收方式遞交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成員必須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大會主席聯同一名副主席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由若干人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 理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主要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由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日常之會務。

第十八條—— 一、理事會會員會議每月定期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得由會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三、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七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四、會議議決之事項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節

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一、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及會務日常各項工作。

三、常務理事會每月不少於一次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必要時常務理事會議可與理事會議聯席舉行。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經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若干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一、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 文件的簽署: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或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及秘書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並設立秘書處、財務部、公關部、會員拓展部、福利部和康樂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二、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已藉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修改了該會章程的第二條,而該《章程修改文件》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6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頁至第二背頁,以下為經修訂後之條文內容: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29號金利大廈第4座1樓B座。

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王健民
總裁
鄭文禮

二零零四年度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幣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二零零四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2004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攀升至澳門幣2.1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幅增長48%,而專業顧問人數更高達350人。

本公司強勁的業務增長著實與三大重點發展策略有關:一、創新進取的多元化產品發展策略;二、巨額投資人才培訓,重點提升顧問隊伍的生產力及服務質素;三、採用系統化管理模式。本公司乃全澳首間主力推廣萬用壽險的公司,現時所提供的年金產品選擇更為全澳之冠,而全線產品更多達80項之多。此外,本公司更採用外國式的系統化管理及晉升制度,摒棄傳統『人治』的管理模式,以公平、公正及高透明度的管理及晉升系統,確保顧問隊伍極高的穩定性。至於培訓方面,本公司於港澳區提供予專業顧問的培訓時數高達50,000小時,即每人全年平均接受27小時之培訓。展望2005年,本公司將繼續推陳出新,緊貼市場需要開發更多嶄新產品,更會於風險管理業務以外,全面拓展財富管理服務;當中包括推出一系列配套式增值服務,以及投資巨額以培訓逾百名財務策劃顧問。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的亞洲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致力提供風險及財富管理服務及一系列既靈活及具創意的產品,包括各類人壽保險、投資壽險、年金計劃、教育基金計劃、健康及醫療保險、意外保險、傷病入息保障、團體人壽及醫療保險等。

除澳門分公司外,集團另於上海設有代表辦事處,亞洲區業務更包括日本「美國萬通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台灣合資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乃是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的資產逾3,250億美元1,客戶人數高達1,100萬。美國萬通成立於1851年,現獲三大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最高財務評級2,包括標準普爾「AAA」評級、A.M.Best「A++」評級及惠譽國際「AAA」評級。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財富雜誌》「全美5大壽險公司」之一3

鄭文禮
總裁

註:

1 資料乃截至2004年12月31日。

2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 M.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 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日後或會調整,資料截至2005年8月1日。

3 「全美5大壽險公司」乃按2005年7月25日出版之《FORTUNE財富雜誌》「互惠壽險公司」及「上市股份壽險公司」的2004年度收入排名榜合併計算。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澳門分公司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澳門分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製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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