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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本人現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 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 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 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亦決定年假之累積;
(八) 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九) 簽署澳門監獄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十)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 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 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十三) 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十四)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 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六) 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監獄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之勞務;
(十七) 按上款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十八) 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監獄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澳門監獄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 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十一) 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實體文書;
(二十二)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之招待費;
(二十三) 簽署澳門監獄人員衛生護理證;
(二十四)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7/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十五)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六) 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規定, 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二、 獄長得以批示將有利於澳門監獄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獄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但該批示須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 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四、 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 廢止第32/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六、 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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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電腦時代公司」簽訂有關購買“第二期囚犯管理系統”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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