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愛澳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05。

愛澳聯盟

União Geral para o Bem-Querer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和宗旨

第一條——愛澳聯盟,葡文名稱“União Geral para o Bem-Querer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和可適用於本地區法人的法例規範。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73號「喜鳳臺」地下。

2.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目標為:

a)愛國愛澳為本會之最主要宗旨;

b)推動本澳經濟轉型及多元化發 展,健全商業法例和勞工法例,加強職業培訓,保障本澳居民就業機會;

c)發展社會福利,增加公共醫療設施,關注老人、弱能人士服務,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提高市民生活素質;

d)提倡房地產發展與本澳的城市規劃、建設相結合,力求為全澳市民提供一個優質的居住環境;

e)主張公平合理的社會福利政策, 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居民意見,維持和諧融洽、穩定繁榮的社會;

f)主張社會資源合理分配,完善教育、醫療制度,關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共同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

g)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與本會 之一般或特定宗旨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本會會員分為兩類,即:

a)會員;

b)名譽會士。

2. a)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b)凡積極推進會務並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者,會員大會授予“名譽會士”。

第五條——本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a)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 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

b)參加本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c)享用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及福 利;

d)提出意見、建議及批評。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a)繳付由理事會決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1. 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 年費三個月以上或於發出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本會聲譽及形象者。

2. 理事會可根據情況決定暫停該會員的權利不超過六個月以代替喪失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機關

第八條——組織機關:

1.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 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貳年,可競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條——1.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主席壹人、副主席壹人和秘書壹人組成,由本會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2. 主席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3. 副主席之權限為協助主席及當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4. 秘書之權限為作大會之會議紀錄。

5. 委員會之空缺須在下一屆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第十一條——1. 平常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主席團主席決定。

2. 特別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一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二條——1. 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主席在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

2.掛號信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1. 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2.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3. 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4. 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監事會之有關報告及財務報告;

c)對修訂規章之建議作出決議;

d)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 意見轉移本會之不動產;

e)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

1. 本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單數成員不得少於七或超過十三人。

2. 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主席一名、副主席五名、秘書一名和司庫一名。

3. 理事會之正副主席分別擔任本會之會長及副會長。

4. 理事會可授權其中一名成員作出某些事務的行為或將其認為適當的權力授予受任人。

5.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三名理事簽署,而該三名理事,其中一名須為本會之正主席,若缺席時,可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行。

6. 理事會有需要時可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六條——1. 理事會平常會議須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主席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2. 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4. 本會的簽名方式為由理事會三名成員簽署,其中壹名須為主席或代主席。

第十七條——1. 主席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代表本會在法庭內外作為原告或 被告;

b)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召開理事會。

2. 副主席之權限為協助主席及當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主席一職。

3. 秘書特別負責監管及領導本會的行政人員。

4. 司庫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監管及簽署本會的帳目;

b)支付本會已經理事會批准之經常開銷;

c)制定及向週年會員大會呈交週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第十八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本會的工作,監事會由叁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

2. 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十九條——1.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壹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2. 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第二十條——1. 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2. 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一條——1. 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2. 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

b)本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

3. 非經常性收入:

a)對本會的補助金;

b)其他收入,如本會獲得之捐贈或 遺贈。

第五章

解釋會章

第二十二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六章

會徽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徽為: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怡德商業中心業主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05。

怡德商業中心業主會

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Centro Comercial I Tak

章程

會址與目標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怡德商業中心業主會”為中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Centro Comercial I Tak”為葡文名稱。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4樓C座。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利會員安居樂業。

第四條——怡德商業中心各物業商業單位,車位及舖位之業權人,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均得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B. 向本會及其管理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從事有損壞本會聲譽的行為,執委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忠告;

B. 書面警告。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會員提議或經執委的要求可召開本會緊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會議的職能:

A. 審議本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會員為管理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

C. 決定本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本會章程。

管理執行委員會

第十一條——管理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由三名至五名單數執委組成。

第十二條——執委任職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三條——由執委互選出執委會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副主席一名。

第十四條——執委會主席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執委會的職能: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執委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管理本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會員大會。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兩年一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A. 監督本會管理執行委員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E. 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可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生代青年文化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05。

新生代青年文化會

New Generation Culture Association

Associação Cultura Nova Geração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二條——本社地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50號德輝大廈17 樓B座。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燃氣技術安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05。

澳門燃氣技術安全協會章程

第四章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五桂山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05。

五桂山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五桂山同鄉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Ng Kuai San”。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358號南新花園第二座地下Y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本會是非牟利機構,以聯絡鄉親,團結鄉親,互助互敬,辦好鄉親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及以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 遵守本地政府的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正當權益;

3. 加強與海內外同鄉社團的聯絡,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屬於本澳居住的五桂山籍人士或所有支持本會之人士,可以申請入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之人士,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活動之權;

3. 有對本會批評建議和諮詢之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2.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連續一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開會一次,十五天前必須通知會員召集。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能:

1. 審議本會年度報告;

2. 選舉產生會長,理事,監事;

3. 決定本會的發展路線及任務;

4. 修改本會之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長及副會長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會長之職權:

領導本會熱愛澳門,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全體會員;主持本會大局。

第十三條——副會長之職權: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若會長不能視之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代替會長職務。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由提名或自薦,由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由理事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通常每月開會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能: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管理本會各項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監事由提名或自薦,經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

1.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監管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之正、副會長離任後概由本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事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以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以修改。如為本會章程修改之目的而召開會議,則經會員大會同意下召開。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旅澳錦東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05。

旅澳錦東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旅澳錦東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Loi Ou Kam Tong。

現會址:澳門巴波沙坊9B號新城市花園龍威閣第6座15樓C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組織同鄉聯誼之活動,成為家鄉與旅澳鄉親之間的橋樑,發揚愛國愛家守望互助的精神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所有認同本會宗旨的錦東鄉親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時,並填寫登記表,申請需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加本會機構會議;

c)可參加本會的其他活動;

d)享有給予會員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b)為完成本會的目標和提高本會名譽作出努力;

c)交納註冊金和會費。

第七條——一、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處:

a)警告;

b)暫停會員資格;

c)除名。

二、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除名之會員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之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三章

本會機構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本會權利及義務的會員組成,大會定期召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對上一年度報告,理事會帳目及監事會的意見進行評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及秘書若干人(可根據需要增設常務副會長)。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召開理事、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授予榮譽會長。

第十條——當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為合法目的要求進行召集時,會員大會應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一般決議應以絕對多數票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責:

a)選出和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批准註冊金和會費之金額;

c)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生效;

d)確定本會行為準則,並決定所有本會活動組織事務;

e)評估並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和監事會建議;

f)本會之解散,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贊同票視為有效。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有:總務部;財務部;協調部;聯絡部;婦女部;各部設正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

第十五條——決議由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由會長投決定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並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權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吸納和免除會員;

c)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d)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e)在各項正式和特別活動中代表本會;

f)接受各種捐贈,遺贈和援助。

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權責: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

b)定期檢查本會帳目和帳簿;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帳目編制年度報告;

d)召集大會的非例行會議。

第四章

收益及其他名銜

第二十條——本會收益來自註冊資金,會員會費和他人捐贈,遺贈或援助。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二十二條——聯誼會紀念日:每年農曆八月二十一日為本聯誼會紀念日。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 Iam Sek Ip Kong Vui ”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飲食業工會,葡文為“ 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 Iam Sek Ip Kong Vui ”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澳門飲食業僱員的組織。以促進飲食業僱員的團結,熱愛祖國,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技術交流及提升行業專業技術。辦好會員文教、康樂、福利等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白馬行)8號友裕大廈4字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從事茶樓、酒樓、粥粉麵飯等飲食業僱員,同意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年費、證書費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舉辦之技術交流、文教、康樂及福利等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工作及推動介紹工友參加本會。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若干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 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數目取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福利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藍天釣魚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藍天釣魚體育會

章程

(一)宗旨:

1. 稱為:(中文名稱)澳門藍天釣魚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與國內外體育社團之間的體育活動。

3. 會址:澳門永康街16號康樂新邨樂平樓14樓H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1. 凡本澳愛好釣魚體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批准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5.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議超過半數出席會員贊成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月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島釣魚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海島釣魚體育會

章程

(一)宗旨:

1. 稱為:(中文名稱)澳門海島釣魚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與國內外體育社團之間的體育活動。

3. 會址:沙梨頭海邊街181號雅新大廈19樓F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1. 凡本澳愛好釣魚體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批准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5.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議超過半數出席會員贊成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規定特定多人者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月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astronómica Cadeia de Grelhadores

法文名稱為 “Confrérie de la Chaîne des Rôtisseur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葡文——Associação Gastronómica Cadeia de Grelhadores 。

法文——Confrérie de la Chaîne des Rôtisseurs 。

第二條——會址: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珠光大廈18樓K。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宗旨為推廣飲食文化,傳頌品嘗高質素之美食及名酒佳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交流聚會;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可對本會之工作及發展提出意見;

(五)繳納會費;

(六)遵守會章。

第五條——入會資格: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並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理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七人(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第九條——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第十條——理事會議議程包括:

(1)出席及缺席之會員名單;

(2)通過上次會議記錄;

(3)理事長報告;

(4)財務報告;

(5)其他理事成員報告;

(6)其他議題。

第十一條——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執行決議及展開工作,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

監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青年進步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青年進步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青年,加強與各地年青人的聯繫與交流,推動澳門青年認識祖國、關心社群、服務社會,發揚團結、互助互勉、共同進步的精神,為祖國統一事業而作出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祐添大廈地下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滙 業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何聰穎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二零零四年度

會計
何聰穎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會計
何聰穎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在二零零四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九百萬,比去年增長89%,此乃得益於澳門經濟的逐漸復甦。

藉此,董事會謹提呈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經審計之賬目及溢利分配如下:

 
澳門幣
除稅後溢利 292,566
撥作法定儲備金 59,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
233,566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匯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87%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匯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黃啟勳先生 副主席
吳志偉先生 秘書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 主席
馮錦祥先生 董事
劉兆倫先生 董事
梁子平先生 董事
吳志偉先生 董事
鄧福強先生 董事
黃啟勳先生 董事
獨任監事:  
梁金泉先生  

獨任監事意見撮要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完竣,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 梁金泉 謹啟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ACE SEGURADORA S.A.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n.º 1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Junho de 1997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04

(Ramos gerais)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4

 

patacas

O Contabilista,
Fanny Liu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ndy Au

Macau, aos 31 de Março de 2005.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a Companhia dedica-se a actividades de seguros gerais, incluindo: contra acidentes pessoais, incêndio,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e de automóveis. No cumprimento da decisão do passado recente de encerramento de actividades, a Companhia suspendeu a emissão de apólices de seguros em 2003. No entanto, sensibilizada pelo rápid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que tem registado ao longo dos últimos anos um aumento das oportunidades comerciais,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 grupo empresarial tomou a decisão de retomar as actividades de seguros gerais em Macau.

No corrente ano, encontrando-se a Companhia encerrada, não tem quaisquer receitas no ramo de seguros. Entretanto, a Companhia recebeu este ano o saldo da reserva para indemnizações no valor total de cerca de MOP 550 000,00, mantendo desse modo o nível de rendimentos de actividades de seguros como nos anos anteriores. Os custos gerais foram substancialmente reduzidos comparando com os dos anos anteriores devido à isenção de cobrança das despesas administrativas pela parte da Companhia de Hong Kong. Registou-se, por isso, uma redução de prejuízos na ordem de 68% em comparação com a situação dos anos anteriores, concretamente no valor de MOP 205 722,00 (enquanto os prejuízos registados em 2003 foram de MOP 651 112,00).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 saldo

Nos termos legais e disposições dos Estatutos Sociais da Companhia,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derá transferir os prejuízos registados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no valor total de MOP 205 722,00 para aos Prejuízos Anuais, desde que os apresentem à Assembleia Geral Anual para efeitos de aprovação.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1 de Março de 2005.

Entidade titular com mais que 5% dos capital ou que possui mais que 5% de capital próprio:

Não há.

Estrutura de gerência da ACE Seguradora S.A. :

Conselho Executivo da Assembleia Geral:

ACE INA Internacional Holdings LTD (Presidente)

ACE INA Overseas Holdings LTD (O Secretári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u Yat Ming (O Presidente)

John Bassetto (Membro)

Neil Treleaven Spettigue (Membro)

Philip Joseph Haines (Membro)

Choi Ut Chan (Membro)

Fiscal Único:

Wu Chun Sang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Nuno Farinha Simões

Accionista Principal:

ACE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com 14,991 acções, representando 99,94 por cento.

Relatório do Fiscal Único

Ex.mos Srs. Accionistas,

Nos termos das disposições do «Código Comercial» e dos Estatutos da Companhia, cabe-me apresentar-vos o Relatório do Fiscal Únic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O signatário efectuou a fiscalização sobre a gerência anual da Companhia. Durante o procedimento fiscal, do ponto de partida das realidades da Companhia, efectuei análises sobre os dados contabilísticos que me foram entregues e assim como outros procedimentos que julguei necessários, incluindo a apreciação do Relatório de Auditores, sem reservas, sobre as contas anuais que foi submetido pelo auditor externo em 31 de Março de 2005, para além das consultas feitas junto da gerência da Companhia.

Os meus trabalhos de fiscalização deram os seguintes resultados:

1 - Tenho à mão todos os dados e explicações necessários;

2 - Considero que as contas anuais assim como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ão correctas e completas por terem revelado, de modo explícito, a posição financeira, o desenvolvimento de actividades e os resultados operacionais da Companhia no ano; e

3 - Não detectei quaisquer actos não apropriados ou ilícitos ao longo do ano.

Pareceres:

O signatário sugere a V. Ex.as que façam a entrega n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mediante proposta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s Contas, em 31 de Março de 2005,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 Saldo.

Macau, aos 31 de Março de 2005.

O Fiscal Único,
Auditor Wu Chun Sang.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ACE Seguradora, S.A.
(Constituída em Macau)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CE Seguradora, S.A.,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a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Secretário para a Economia e Finanças,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no relatório de 31 de Março de 2005.

Efectuámos uma comparação ent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qui evidenciadas,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por nós auditadas. A preparação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é da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stão consistente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Lowe Bingham &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31 de Março d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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