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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傳媒及資訊中心增加間隔及設備工程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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