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濕地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05。

澳門濕地學會

修改會章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熱心於濕地生態系統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士,積極開展濕地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活動,推廣濕地科普教育工作。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在本地區促進及舉辦各項文化、康樂、體育、教育培訓及公益活動。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05。

澳門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

修改會章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從事野生動植物科學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熱心於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社會人士,出版和宣傳教育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科普知識,就有效地保護管理、培植繁育、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相關的科學研究。並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向本會會員提供、推廣和促進文康、體育、教育和研究培訓等活動。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順勢療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05。

澳門順勢療法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澳門順勢療法學會;

英文:Macau Association of Homeopathy;

英文簡稱:MAH。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7樓。

第三條——目的: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學術團體,為宏揚及闡釋順勢療法學術,普及正統順勢療法的教育工作。

第四條——宗旨:透過專題研討、定期刊物、專書出版、活動中心、歷史資料研究、培訓課程及聚會等活動,推動本澳順勢療法的普及工作,並透過與境外各類相同性質組織的交流,為市民提供最新的相關資訊,提升市民的生活素質,關懷社會,服務群眾。

第五條——修章:本會章若有未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經理事會通過後,交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六條——解釋:本會為貫徹宗旨、目的,創會人享有會章解釋及終決權。會章任何修改,若違原創精神,須先徵得創會人同意,方可進行修改。

第二章

會員、權利、義務

第七條——由兩位發起人為“創會人”,即機構契約人。

會員人數不限,由本會1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得接納為下列會員:

1. 專業會員:凡持有專業順勢療法執業文憑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

2. 註冊會員:凡持有自然療法相關專業文憑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

3. 普通會員:凡熱愛及相信自然/順勢療法,願意認識或學習自然/順勢療法的人士均可申請。

第八條——會員權利:

1. 凡專業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在召集之會議中具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

a. 專業會員入會一年後方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b. 批評及建議權;

c. 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樂、福利等權利。

2. 凡註冊會員及普通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召集之會議中列席。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等權利。在獲得指定的順勢療法專業資格後,可申請成為專業會員。

第九條——會員義務:凡會員均需信守本會之各項規則;

1. 遵行本會章程之規範;

2. 支持及遵守本會會章及議會之決議;

3. 維護本會之聲譽 ;

4.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5.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退會:

1. 凡本會會員得書面通知本會,要求退出,一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即不屬本會會員。永遠不能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凡一年以上、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本會得暫時凍結其會員資格及權利。凡二年以上、不履行會員義務,將自動取消會員資格,永遠不能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3. 凡言行不信守宗旨、違反本會的規章、有損本會聲譽或觸犯刑事案者,經理事會審議,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永遠不能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事會成員(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審批財政決算及預算。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舉行一次例會,召集會員出席。

6. 會員大會的議決需獲出席專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通過方可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特別會員大會:

1. 如遇特別情況,會長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基於上述原因,理事會或監理事會、半數以上專業會員,得要求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召集全體會員出席。

2. 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及主持人,若會長缺席或不能主持大會職務時,得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3. 召開會員大會,須於會期前最少八日,以書面及通告等方式通知;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應列明:會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須全體專業會員過半數出席,方可開會;或於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少於五人的單數成員組成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實施本會所有宗旨目標;

2. 執行大會指引及決議;

3. 規劃本會各項會務活動;

4. 招收會員;

5. 制定年度會務及財務報告書;

6. 選任本會對外代表人;

7. 籌募本會經費;

8. 計劃發展會務;

9.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10. 協助會長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內部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職位,可由大會選出之理事成員互選(成員須單數)。

2.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事務等職位(可按實際情況增減)。

3.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如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4.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本會一切會務運作;

2. 查核本會財務 ;

3. 審察本會編制年報;

4. 履行法規及會章所賦予之義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組成: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職位,可由大會選出之監事成員互選(成員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位。

3. 監事會由監事長執行職務;若監事長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可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九條——經濟來源及收支:

A. 本會經濟來源:會費、會員自由捐贈、各項活動收入、出版刊物及其他銷售收入。或按理財按實際需要,向相關組織或個人籌募。

B.本會收支:

1. 按理事會通過預算執行。

2.設正式賬冊,記錄所有收支及公佈。

3. 聘請會計員/出納員,專責處理收支賬目事務。

4. 開設銀行戶口。

5. 由理事會審核,向會員大會公佈。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觀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05。

澳門觀鳥會

修改會章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從事鳥類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人士,以及熱心於鳥類保護的觀鳥人士,推動澳門鳥類的科學觀測、調查和研究工作,每年與國際環保組織合作進行全球性和區域性水鳥和遷徙鳥類的調查活動,致力於對國際瀕危物種黑臉琵鷺的種群動態科學調查研究和棲息地保護工作,藉出版澳門鳥類刊物來提高本澳青少年愛鳥護鳥的意識,設立澳門鳥類資料庫、鳥類環誌及救護中心。並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以及向本會會員提供、推廣和促進文康、體育、教育和研究培訓等活動。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瀕危物種保護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05。

澳門瀕危物種保護學會

修改會章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從事瀕危動植物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人士,作為非政府組織參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研究與國際交流活動,積極協助本澳政府研究制訂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和法規,宣傳推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有關法律法規,並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傻瓜機攝影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傻瓜機攝影會

章程

(一)宗旨:

1. 稱為:(中文名稱)傻瓜機攝影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攝影文化活動。

3. 會址:澳門黑沙灣馬路33號合時樓5樓D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1. 凡本澳愛好攝影,(尤其用傻瓜機攝影)對攝影文化有研究興趣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二人,財政一人, 人數必為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5.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議超過半數出席會員贊成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月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漁娛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一條——漁娛學會;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十八座S/N。

第三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1)致力推廣釣魚運動及籌組參加澳 門區外業餘比賽事宜。

2)通過有益身心的運動聚會促進社 會凝聚力。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可分為下列三類:

1)名譽會員;

2)資深會員;

3)普通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1)名譽會員——傑出人士及積極支持本會者,經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後,可被邀請為名譽會員。

2)資深會員——普通會員在入會四年,可提出申請成為資深會員,申請人需提交其本人過去四年之成績記錄,經理事會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可成為資深會員。

3)普通會員——對釣魚運動有興趣 人士。

第七條——除名譽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付由理事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年費,及必須遵守本會之規章及決議,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本會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會員所擁有之權利如下:

1)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資格。

2)資深會員及普通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有選舉權,且可被選為理事或本會各種組織之工作成員。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上述組織之成員任期為兩年;且必須是本會的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款: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款: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和召開。

三款: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資格產生方法及職責如下:

A、會長必須超過所有選舉權之會員總數25%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B、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a)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

b)對本會有管理經驗者。

C、會長之職責:

a)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

b)指導及協助理事會、監事會管理 本會工作。

四款:會員大會另設秘書一人協助會長工作及有關會議記錄工作,該職位由本會有選舉權之會員在會員大會時選出。

五款:上述成員之空缺須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六款:會員大會須在每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會長決定。

七款: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週年會員大會,其議程應包括:

a)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 報告。

b)討論及通過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八款:會員大會應由會長在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九款:書面通知應具有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會議所涉及之事務性質。

十款: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十一款: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者的票數確定。

十二款: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十三款:會員大會之工作:

a)選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各成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

c)對有必要修改之規章建議作出決議。

d) 批准理事會關於加入地區或區外相同性質之組織之建議。

e) 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之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f)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g)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款: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不得超過十五人,且必須為單數,推選方式如下:

a)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從有被選舉 權之會員中選出為數不超過十人為成員。

b)餘數成員由新組成之理事會成員 推選入會。

二款: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另一人為副理事長。

三款:理事會之任何空缺應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由原有委員推舉出之成員不在此限)。

四款:倘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其空職超過四分之一,理事會須由上屆理事會中選出如數之成員,直至舉行下屆會員大會為止。

五款:理事會大會須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伍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六款:理事會可邀請對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七款:理事長有權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會員出席常務理事會。

八款:本會之日常管理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其成員如下: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長一人。

c) 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中以互選方式產生)。

九款: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秘書一人,財政壹人。

十款:常務理事會須每月舉行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十一款: 常務理事會成員如無理連續缺席三次或年內缺席五次者,則失去其資格。

十二款:常務理事會之各成員,獲得適當之授權者,皆可作為管理日常會務之代表。

十三款:常務理事會之決議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十四款:常務理事須全體出席常務理事會之會議,如因事暫時缺席者需以會前通知。

十五款:理事長之主要職責:

a)代表本會。

b)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十六款:副理事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十七款:秘書之主要職責:

a)組織及會員之註冊。

b)作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會議記錄。

c)確保本會之行政工作順利進行。

d)適當管理本會之職員。

十八款:秘書一職可在會員中選出。

十九款:財政之主要職責:

a)監督及簽署本會之帳戶。

b)監督及整理本會之收據。

c)支付本會之開支。

d)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要求下 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之資產負債表。

二十款:理事會之職責在於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及推廣會務。

二十一款:理事會應:

a)制定會員守則及紀錄。

b)按需要修改本會之會章,然後交 由會員大會通過。

c)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出示週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通過。

d)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e)對審查委員會之報告作出決議。

f)對本會加入地區或地區外之相同 類型組織作出決議。

g)對本會基金之使用作出決議。

二十二款:常務理事會應:

a)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 文件。

b) 作為本會對外團體、組織之代表。

c)任命及調整各工作部門之人員, 以確保該等部門有效地執行其工作。

d)接受津貼及捐贈。

二十三款:本會之決定須由常務理事會三名成員簽署,其中一人須為理事長或署任理事長。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款: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

二款: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三款: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兩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四款: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五款:監事會之基本職責在於熱誠地按本會會章及法律執行監察。

六款:監事會應: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 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 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戶及証實收 支平衡。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所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補助金、會員或外界的捐贈。

第十四條——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不能將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本會會員,除日常管理費用可由理事長或有書面授權証明之專責人員批准外,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經過常務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之授權須以書面進行及通知各常務理事。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貳名常務理事簽署,而該貳名常務理事,其中一名須為本會之財務,若財務缺席時,可由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行。

第六章

會章之解釋及修改

第十六條——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會章並設有適當資料提供以資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之會章須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第十八條——會章之任何修改,必須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到開會時,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時 ,會員大會須更改日期。若經過最少十日之通告後,再次召開同樣目的之會員大會 ,而沒有足夠法定人數(如第十八條所列)出席時,任何出席而又擁有投票權之會員人數,即可成法定的人數,其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者票數確定。

第七章

紀律裁仲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時,經審查委員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可能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決定須由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 理事會,開會通知須於十天前遞交有關會員。在會上,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但不能在投票時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作棄權論,但他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添發曲藝社

葡文為“Associação Ópera Chinesa «Tim Fat»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添發曲藝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Ópera Chinesa «Tim Fat»”。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之曲藝團體,聯絡粵曲愛好者參與本地文化藝術活動為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1. 設於祐漢第一街32號牡丹樓1樓138號。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所有本澳之粵劇、曲藝及粵樂愛好者均可申請參加成為會員,但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準時繳交會費。為會做義務勞動工作,會員互相合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為二年。會長負責領導及召開會員大會,會長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之職務為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

3.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任期為二年。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接受政府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十條——經費支出:

1. 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何一人聯同財務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榮譽職銜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對本會有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授榮譽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簡章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