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聯發雪糕有限公司”簽訂2005/2006及2006/2007學年牛奶供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