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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005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代局長鄭覺良,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 “利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消防及警報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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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