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4/2005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5

刊登日期:

2005.9.7

版數:

6080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綜合事務局代局長,作為簽訂有關審計署消防及警報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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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05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代局長鄭覺良,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 “利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消防及警報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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