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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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島葡國餐廳”簽訂為公立學校之學生提供2005/2006及2006/2007學年膳食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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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JM — Engenharia e Construções, Lda(中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舊控制塔之改建及擴建工程承攬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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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興建露宿者中心之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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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社會工作局新辦公大樓之設計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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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提供第十七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之租用船隻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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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溜冰場承攬建築及提供相關體育設備”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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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Earth Television Network AG」公司訂立提供製作並直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影像的電視節目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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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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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