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5/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52-5657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鏡湖馬路10號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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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5/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2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鏡湖馬路10號,其上建有2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644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61.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8/200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新華興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根據第17716G號登錄,新華興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18–20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3439(SO)號,擁有一幅面積118.75平方米,經修正後為12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鏡湖馬路,其上建有23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1冊第92頁背頁第11644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該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4冊第84頁第2443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發出的第3623/1991號地籍圖中定界。

    三、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有關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工程圖則。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有關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因此,承批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請求根據已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圖則,核准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回報及編製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二年十月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合同的條件。

    六、隨後,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申請在徵得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贊同意見後,已經行政長官確認。

    七、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七日通知承批公司須在二十天期限內遞交接受修改批給合同條件的聲明書,但有關公司於期限屆滿後,仍沒有交回任何聲明書。

    八、然而,判給實體沒有對有關案卷採取任何主動措施,尤其是沒有宣告合同的失效或廢止。

    九、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承批公司要求繼續修改程序,並解釋由於當時種種對其不利的原因,故延遲辦理有關手續。同時要求按照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公佈的第16/2004號行政法規所載的價值為基礎,計算溢價金的金額,該法規已廢止八月六日第230/93/M號訓令

    十、由於判給實體所提出的合同未被廢止,有關申請亦沒有被放棄,而申請公司表示有意繼續該批給的修改,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按照第16/2004號行政法規計算溢價金及修訂合同擬本。

    十一、該申請重新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申請已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Ngai, Veng Hou,已婚,澳門出生、Ngai, Wing Kei,未婚,成年,澳門出生及Ngai, Siu Man,已婚,香港出生,三人均居於澳門大炮台斜巷5號新暉閣10字樓F座,首兩位以San Va Hong Engenharia e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代表的身份,並聯同最後一位以新華興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董事的身份簽署及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該等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三、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述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六條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發出的第96/2005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54236),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四、合同第七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透過由大豐銀行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BG05001164FI號銀行擔保繳付。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鏡湖馬路,其上建有23號樓宇,面積118.75(壹佰壹拾捌點柒伍)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20(壹佰貳拾)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644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7716G號,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發出的第3623/1991號地籍圖中定界的土地的批給。

    2. 有關土地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面積120(壹佰貳拾)平方米,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商業:面積100平方米;
    住宅:面積700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金額為$68,000.00(澳門幣陸萬捌仟元整)。

    2. 當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繳付上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經調整後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7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起計。

    2. 上款所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553,441.00(澳門幣伍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 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2)餘款$273,441.00(澳門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整) ,連同年利率7%的利息,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280,277.00(澳門幣貳拾捌萬零貳佰柒拾柒元整),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一次繳付。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局部收回該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五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中止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局部被撤銷;
    2)土地全部或局部,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11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58-5666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方式批出,位於?仔島,昔日新瞭望臺馬路1號,鄰近嘉樂庇總督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d)項、第一百零七條及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島,昔日新瞭望臺馬路1號,鄰近嘉樂庇總督馬路,經取整後面積為19,57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819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根據對該地點所確定的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款所述土地的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433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為2,291平方米,毗鄰第一款所述土地的地塊,用作與該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總面積20,432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341.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0/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世紀豪園(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根據F7冊第115頁背頁第6606號登錄,世紀豪園(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1號雅華閣16字樓A,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3368(SO)號,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9,574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昔日新瞭望臺馬路1號,鄰近嘉樂庇總督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2冊第29頁背頁第19819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該公司擬在上述土地及相鄰一幅面積2,585平方米,能直接通往該地點的地塊上興建一幢封閉式管理的豪華住宅綜合性樓宇,其內設有供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使用的休憩區及設施,故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遞交重新利用的初步方案。

    三、在收到民航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贊同意見後,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的批示,已核准繼續進行修改上述土地批給合同的程序,並以租賃制度批出毗鄰的地塊。

    四、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及按照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建築計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正式申請更改已批給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給合同。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上述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在組成案卷後,已制定了修改上述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有關合同。

    六、批給標的之土地面積為21,865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317/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1”標示。

    七、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將一幅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面積1,433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並批出一幅以字母“B1”標示,面積2,291平方米,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用作與已批給申請公司的“A1”地塊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20,432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Guan Wei Qiu和Liang Dewei,兩人均已婚,中國出生,居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46A號地下,以董事身分代表世紀豪園(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簽署,並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一、合同第九條款1)款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99/2005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52703),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二、合同第十條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大西洋銀行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發出,其條款獲批給實體接納的第261/2005號銀行擔保繳付。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9,573.50(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叁點伍)平方米,取整數後為19,574(壹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昔日新暸望臺馬路1號,鄰近嘉樂庇總督馬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317/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819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局第12848G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433(壹仟肆佰叁拾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公共街道;

    3)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面積2,291(貳仟貳佰玖拾壹)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標示,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並與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的地塊相鄰,價值為$ 19,269,064.00(澳門幣壹仟玖佰貳拾陸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整)的地塊批給乙方。

    2. 上款所指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B1”標示,將以租賃制度進行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20,432(貳萬零肆佰叁拾貳)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有效期為50(伍拾)年,由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1(壹)組由6(陸)座塔樓組成的住宅樓宇群,其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 185,196平方米;
    停車場:建築面積 53,265平方米;
    花園:面積 5,363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期間,繳付每平方米批給土地$ 20.00(澳門幣貳拾元整),總金額為$ 408,640.00(澳門幣肆拾萬零捌仟陸佰肆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將按以下金額計算:

    (1)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10.00(澳門幣拾元整);
    (2)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10.00(澳門幣拾元整);
    (3)花園:面積每平方米$ 10.00(澳門幣拾元整)。

    2.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及甲方審議該等計劃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5317/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B1”、“B2”及“C”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 根據二零零五年三月八日核准的第97A047號正式街道準線圖的規定,進行以下工程:

    1)建造在上款所述的地籍圖中以字母“A2”及“B2”標示,與土地毗鄰的公共街道;
    2)建造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公共街道、瞭望臺及有關基建設施;
    3)進行土地範圍內現存斜坡之整治及加固工程,其工程範圍包括一條深度為30米的地帶;
    4)在室外面積,進行景觀整治及保留現存之樹木。

    3. 為執行上款1)、2)、3)及4)項所述工程,乙方須編製有關計劃,並呈交甲方核准。

    4. 對第二款1)及2)項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負責該等工程由臨時驗收當日起計兩年內及第二款3)及4)項所述工程於土地批給期限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僅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首次違反:$ 20,000.00元至$ 50,000.00元;
    ——第二次違反:$ 50,001.00元至$ 100,000.00元;
    ——第三次違反:$ 100,001.00元至$ 200,000.00元;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為 $ 95,558,915.00(澳門幣玖仟伍佰伍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整):

    1)$ 32,000,000.00(澳門幣叁仟貳佰萬元整),在交回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有關接受本合同條件的聲明書時繳付;

    2)餘款$ 63,558,915.00(澳門幣陸仟叁佰伍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5(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 13,680,857.00(澳門幣壹仟叁佰陸拾捌萬零捌佰伍拾柒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 408,640.00(澳門幣肆拾萬零捌仟陸佰肆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交保證金$ 4,800,0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之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4)不履行第六及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法規:

    第11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6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力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回力球停車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力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1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6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陽泊車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1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67-566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南灣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南灣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2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6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2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6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聯信物業泊車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12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伯樂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達泊車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栢樂多層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五年八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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