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勞工事務局局長可將第5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項和(三)項所賦予的權限轉授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