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5

刊登日期:

2005.8.17

版數:

5648-5649

  • 許可勞工事務局局長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或其法定代任人。
被廢止 :
  • 第7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 。
  •  
    相關法規 :
  • 第5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
  • 第6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許可勞工事務局局長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或其法定代任人。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6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勞工事務局局長可將第5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項和(三)項所賦予的權限轉授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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