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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視聽天地有限公司」簽訂「A1課室樓—— 取得供應及安裝電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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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興鋼具傢俬公司」簽訂「A1課室樓—— 取得供應及安裝傢具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9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提供第十七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之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之運輸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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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有限公司”簽訂“田徑訓練跑道及網球場改善之設計及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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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