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和迅興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東亞樓傢具和設備供應和安裝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