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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之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之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之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三)非常務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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