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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慧嫻學士代表本辦公室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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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微中市場發展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東亞運訊息查詢設備(Quiosque)的提供和安裝服務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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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達電腦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圖書偵測防盜系統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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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Urbana J & T Limitada(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會議展覽研究及資料中心承攬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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